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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保安员工作奖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1-14     浏览次数: 6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保安队伍管理,充分调动保安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保安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根据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责任义务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安员工作奖惩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惩教结合、注重实效原则,重事实、重程序、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三条  保安员工作奖惩实行通报表扬、批评教育、经济奖惩等方式。上述奖惩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师范大学(含附属小学、幼儿园)工作的保安员。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经研究采纳实施且卓有成效者,每次奖励50元至100元。

第六条  抓获自行车(含人力三轮车)盗窃分子,人赃俱获,每起奖励30元。

第七条  抓获电动车(含电动三轮车)、摩托车、助力车盗窃分子,人赃俱获,每起奖励50元。

第八条  抓获汽车盗窃分子,人赃俱获,每起奖励1000元。

第九条  及时发现并当场抓获正在学校内作案或有其他破坏行为的不法分子者,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者,有效保护公私财产者等,参照本办法第六、七、八条之规定进行奖励,奖励额度视情况确定每起30元至1000元。

第十条  在发生故意伤害、群殴、抢劫、强奸、杀人、爆炸、放火、投毒等重大治安、刑事案件时,敢于挺身而出、制服犯罪分子、有效防止犯罪事实发生者,每起奖励100元至2000元。

第十一条  积极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学校和公安机关破获校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或重大刑事案件者,奖励100500元。

第十二条  品行优良,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礼貌礼仪周到,服务质量优秀,善于化解矛盾纠纷,取得良好工作业绩,多次赢得领导、师生口头或书面表扬者,酌情奖励。

第十三条  保安员服务工作实行月考核制。学校每月对保安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考核,月考核满意率达到85%,全额支付当月保安服务费用,并对保安队长奖励绩效工资300元。

第十四条  考核人员由三部分组成: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学校相关职能部(处、室)教职工代表,各学院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考核办法由学校与签约保安公司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惩罚

第十五条  保安员值班执勤期间仪容仪表不整洁、着装不规范、用语不文明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发现一人次扣除服务费50元;一个月内同一人连续发生两次以上情况者,扣除服务费100元,并对当事人做辞退处理。

第十六条  保安员值班期间不按要求填写交接记录、值班记录、巡逻记录,或记录不清晰,或对记录本乱涂乱画、随意撕毁,每次每人扣除服务费50元。

第十七条  保安员值班执勤期间对外来闲杂可疑人员不询问、不登记、不检查者,每次每人扣除服务费20元。

第十八条  保安员值班执勤期间对进出社会车辆不询问、不检查、不按要求进行登记的,每次扣除服务费50元。

第十九条  保安员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空岗、脱岗、睡岗等现象,每发现一人次扣除服务费100元;并对当事人做辞退处理。

第二十条  保安员酒后上岗者,每人次扣除服务费200元,并做辞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将学校配发的保安装备挪作他用或造成丢失、人为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扣除服务费100元。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扣除服务费50元至100元。

第二十三条  保安值班执勤人员不能保持通讯畅通,每次扣除服务费50元至200元。

第二十四条  保安员监守自盗或伙同他人盗窃、损坏学校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外,扣除服务费1000元,辞退当事保安员,并按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发生治安、刑事、消防、交通、破坏等突发案(事)件后,保安员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和妥善处置,每次扣除服务费100元至2000元。

第二十六条  因门岗值班执勤人员、巡逻人员失职渎职、不负责任等原因,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致使学校发生案(事)件,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每起扣除服务费50元至1000元。

第二十七条  虚构事实骗取奖励者,经查证属实,除按要求返还奖励费用外,并按奖励数额扣除相应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  一个月内发生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累计3次以上者,扣除保安队长当月绩效工资3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师大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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