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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消防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11-20     浏览次数: 599

  

强学校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维护管理,提高消防设备使用效率,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校字〔20165号)等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公共管理部位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负责配置;校内各单位需要配置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由相关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审核并查验现场后,按需求配置。

第二条  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的配置须符合消防技术相关规定和应急管理规定,适量适用、科学合理。

第三条  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的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各单位管理区域划分管理权责。

第四条  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存放区域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只限于消防专用,严禁占用、遮挡、损毁、挪作他用或移动位置。

第五条  校内各消防主体责任单位要建立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管理台账,并设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要每月定期对消防报警系统和学校公共管理部位的消防设备、消防器材(含消防栓、地上栓、消防接合器、消防箱、阀门、水带、水枪、消防报警系统及配套消防泵等)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消防设备器材备用状态良好。

第七条  校内各消防主体责任单位要每月定期对本单位管辖区域内的消防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消防报警系统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消防水泵、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及高层建筑排烟系统须每月开启试验一次;应急照明装置须每月进行一次放电试验。

第九条  学校消防供水管网的维修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水电暖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关闭消防供水阀门;确因工程施工等需要关闭阀门的,须报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备案同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将阀门恢复至供水状态。

第十条  一经发现无故移动、破坏、损毁、私自占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者,按照有关消防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规定不相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


师大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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