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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发布时间: 2018-11-20     浏览次数: 650

(校保字〔20175号,2017623日印发,2018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学校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学校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消防机构依法依规对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本规定所指的学校消防机构主要是指学校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第三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校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可以对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各单位按照学校消防安全二级管理目标责任制要求,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对校内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校内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广大师生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体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可以根据学校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施工审批、验收及安全检查,按照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第九条  对校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查、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办公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办公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  对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是否制订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校内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六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七条  对隐患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四章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要根据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对校内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对校内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办公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六)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十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十二)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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