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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师范大学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0-22     浏览次数: 3363

 

河南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保〔20192

 

 


关于印发《河南师范大学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河南师范大学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师范大学

                                  2019920

 

 

河南师范大学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学校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维护师生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进入校园活动的校内外人员,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及来校办理相关业务的校外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是校园交通秩序维护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校园内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校内交通事故协调处理。

第五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按要求对校内道路实行阶段性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车牌照登记、道闸识别管理。门卫执勤人员依据本规定,对进出学校大门的机动车辆进行指挥等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校园交通规则,按照校园内施划和设置的地面交通标识线、交通标识牌等,按限定速度规范行驶。

第八条 学校对进入校园社会人员驾驶的机动车辆,实行车牌照登记,并按规定收取校园资源占用费(不含车辆安全管理费)管理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由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

第九条 学校对进入校园的以下性质机动车辆,实行车牌照登记,但免于收取校园公共资源占用费的管理方式。

(一)学校所属的公务机动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特种机动车辆(含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押运车、环卫车、抢险救援车等);

(三)车主为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或其家属(限配偶、子女、父母)、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机动车辆;

(四)在校全日制学生驾驶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的,由本人填写《河南师范大学机动车辆申请通行授权信息登记表》,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行驶证登记姓名须与我校学生证一致),经所在学院审核、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在校就读期间可办理免费通行门禁授权;

(五)临时来校办理公务的校外机动车辆,由校内相关单位到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领取“河南师范大学来客车辆免费泊车卡”,车辆离开校园时凭该卡免于收取费用放行;

(六)出入校园的施工工程车辆,由工程主管部门出具施工证明,证明上需注明车牌号、施工时间、施工地点等信息,到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办理施工期间免费通行门禁授权;

(七)短期来学校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辆,由培训单位统一到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办理培训期内免费通行门禁授权;

(八)遇有新生报到、重要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必须服从学校交通管理管制工作安排。

以上各类免于收费的机动车辆(第八款除外),应按要求办理机动车辆信息核录、申请通行授权等手续。

第十条 学校对免于收费范围以外的进入校园的社会机动车辆,实行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学校临时务工人员、租住户的7座(含)以下小型机动车辆,收费标准为480//;

2.与学校有长期业务往来单位的机动车辆(含校内商户、常驻学校单位的机动车辆)。其中,中型机动车辆收费标准为960//年,大型机动车辆收费标准为1200//;

以上各类属于收费范围的机动车辆,应按要求到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办理缴费及车辆授权等相关手续。

3.进入校园社会人员的机动车辆,按照以下标准收取校园公共资源占用费:

1)在校内停车40分钟以内(含40分钟)免于收费;

27座以下(含7座)小型机动车辆:白天3/次,夜间5/;

3820座(含20座)机动车辆:白天5/次,夜间10/;

420座以上及其他大型机动车辆:白天10/次,夜间15/次。

备注:白天时段为08:0021:00(含),夜间时段为21:00—次日08:00(不含)。

白天停车,夜间取车,超过夜间时间段5个小时以内的按夜间标准收费,5个小时以上的按昼夜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社会人员的机动车辆驶离校园时,按照学校大门社会车辆出口闸机显示的金额足额缴纳费用,收费人员应出具正规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本项目收取的费用应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但优先用于校园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校园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减速慢行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必须遵守“一车一杆”通行原则,严禁抢道、加塞或在道闸系统前无故滞留。

因车辆“抢杆通行”造成道闸系统设备损坏的,由驾驶人按定损情况赔偿损失;造成管理人员或师生员工人身伤害的,学校将按程序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校园内严禁无牌无证车、假牌套牌车、牌照过期车、报废车和两轮摩托车、超标助力车等车辆通行。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严禁在校园内学习练习驾驶机动车或飙车、试刹车等行为。

第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行车,在保证校园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禁止超载、超限(宽、高)、废气超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在施划有泊车位的路段停车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泊位内;在没有施划车位的路段停车时,必须靠路边停车;严禁占道停放,特别是占用消防通道、绿化场地等;社会外来大型客车和货车,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承担学校基建任务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建筑工地停放。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停放时,车主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车辆安全,严禁在车辆内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擅自携带以上物品进入校园并造成事故的,由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车辆原则上不准在校园教学区域行驶;大型客车原则上只能停靠在主席像前广场、平原楼后停车场、东校区能够停放大型机动车辆的公共停车场;驻校基建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进出校园;校内外任何单位(含驻校工程队)和个人,不得雇用拖拉机、农用车或重型载重汽车等进入校园,确因教学科研或工程施工需要进入校园的,应提前报请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段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九条 对于在校园内发生冲撞道闸、超速行驶、鸣笛行驶、违规停放等违反学校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3次及以上次数的机动车辆,经核实无误后,限制进入校园。

对校内违规的机动车辆,学校校园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实施强制牵引、锁车、张贴违规通知单、曝光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禁止行人及三轮车、电动车、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等小型代步工具,从机动车辆道闸通道通行通过。

第二十一条 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如有特殊情况(如,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进入校园,并及时驶离校园。

第二十二条 禁止教职工驾驶证照不全的摩托车进入校园,禁止学生驾驶的摩托车和燃油助力车等机动车辆和准机动车辆(时速超过20公里、车重超过40公斤)进入校园。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必须按照各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限速行驶、安全行驶,遵章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辆应靠近道路右侧行驶,不得在道路左侧、中间或中心线边缘行驶。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辆不得并排骑行或骑车载人;禁止双手离开车把骑车、驾飞车或走“之”字路线行车;禁止机件不全或控制失灵的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应按要求有序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停车地点,不得在校园内乱停、乱放。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依次从人行通道出入或沿道路右侧通行。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租住户、商户的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须由所在单位登记汇总后,报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出入学校大门。

校外社会人员驾驶的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非机动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出入校园的非机动车辆,必须低速行驶、文明行驶,严禁抢道、加塞或在道闸(门禁)系统前无故滞留。

因非机动车辆“抢行”,造成道闸或门禁系统设备损坏的,由肇事者按定损情况赔偿损失。

第四章  行人管理

第三十条 行人在校园内必须按照各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行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大门门禁系统建设完成前,我校师生员工(含外籍教师、专家、留学生等),凭工作证、学生证、校园卡等有效证件进出学校。

学校大门门禁系统建设完成后,我校师生员工(含外籍教师、专家、留学生),凭登记录入的个人面部信息,或智能识别校园卡、身份证等有效身份信息(证件)进出学校。

第三十二条 参加培训的各类来校短期学习人员,凭主办单位印发的证件进出学校;教职工家属和在校长期服务、临时务工、租住房屋人员,凭学校印制、核发的出入证进出学校;在学术交流中心入住的宾客,凭住宿证(卡)进出学校;来校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和音乐、美术、体育等专业考试的人员,凭准考证进出学校。

第三十三条 来访的校外客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在门卫处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校门;因公务来校的校外客人,由校内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确认后,可免予登记入校。

对于身份不明的校外来访人员,门卫执勤人员有权盘问并拒绝其进入学校。

第三十四条 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凭记者证和介绍信等有效证(函)件,与我校负责接待的单位和部门联系并经党委宣传部允许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国(境)外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河南省外事机关或河南省港澳台工作机构的介绍信和本人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和党委宣传部取得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三十五条 行人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行走时应走人行道,在未设人行道路段应在道路右侧行走;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禁止在道路上轮滑、滑板、踢球、玩耍、打闹等。

第三十六条 行人横过道路或经过十字路口时,应注意两侧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行人在施划有斑马线的路段横过道路应走斑马线。

 

第五章  通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学校根据需要在不同路段设立交通标识牌。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校园交通标识通行。在施划有中心实线的路段不得越线行车,支线车让主线车先行,转弯车让直线车先行。

第三十八条 未经允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道路上从事任何类型类别的文体、宣传、展卖等活动。

相关单位(部门)开展活动需占用机动车道的,应提前向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报告备案,并制定安全工作预案;组织大型活动且有较多机动车辆的,应会同学校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机动车辆停放地点,并组织人员疏导车辆,防止校园内及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堵塞。

第三十九条 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若为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拍照或由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拍照取证后,将事故车辆驶离现场,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通道。

第四十条 学校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强行进入校园、肇事、严重违规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实施暂扣。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确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的,须事先报告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恢复至道路原状,并报学校交通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第四十二条 未经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动校园内各类交通设施、交通标识等;严禁在校内交通设施和交通标识牌上张贴各类广告。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及时拨打“110”和“120”等救援电话,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值班室报告(值班电话:3326370)。若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事故现场的,必须标明事故发生的原始位置。

第四十四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若事实清楚且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无争议,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若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有争议,应迅速拨打“110”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向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值班室报告,并尽量减少对校园正常交通秩序的影响。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轧坏校园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道路交通标识者,学校将责令其按被损物品价值或定损情况进行赔偿,或按要求恢复原样。

第四十七条 结合学校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政策规定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服从校园交通管理或门卫值班执勤人员交通指挥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通报至所在单位、校内通报、纪律处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奖;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并根据处分处罚情况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奖。

第四十八条 学校交通管理人员和值班执勤人员,应坚持为师生员工热情服务、严格管理、按章执罚的工作原则,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对于违纪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河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92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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