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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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等规定和《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参照河南师范大学人事管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相关规定外,依照本制度对工作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聘用

第三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非河南师范大学编制),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初试、面试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试用期内,员工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说明理由后,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试用期考核合格,由秘书长审批后正式聘用;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六条 新聘员工,经秘书处或各部门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任用。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以及理事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人事管理事项。

第八条 基金会副秘书长、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聘任,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基金会性质及工作流程、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秘书处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秘书处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进修培训。

第十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

(三) 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按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一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参照河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做法,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聘任、工资调整、奖惩、评优和个人培训发展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四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擅自离职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对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基金会对被辞退及未获续聘用的员工,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基金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可参照河南师范大学或《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基金会全体从业人员,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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