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6日,法学院迎来《法官实务》课程第二十讲,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张培峰法官以《被害人过错在刑事司法中的认定》为题,结合诸多案例,为同学们带来了一节内容丰富的课程。
被害人过错是指诱使或促使犯罪人实施加害于己的行为,并对罪责刑产生直接影响的被害人的过失或错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被害人过错虽然不是法定量刑情节,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属酌定处罚情节。张培峰法官以被告人秦安壹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朱秋豪故意伤害案等案件为例,为同学们深入讲解了如何进行被害人过错的认定。被害人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也是认定被告人主观恶性的依据之一。通过张培峰法官的讲解,同学们对被害人过错是否能认定、应如何认定有了进一步认识,对属一般过错还是严重过错、量刑时被告人是否能从轻或减轻处罚、相关民事赔偿责任所受影响等问题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张培峰法官谈到:“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克服唯结果论,不能仅看被害人客观上的伤亡程度,还应当查清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过错程度如何,并正确判断其对案件发生、发展的客观影响,进而把握刑法裁量的精确度,从而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图/文 法学院 张文君 张晓宁 董传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