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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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毕业生就业制度沿革

建国前解放区的高校毕业生实行统一分配。建国后,1950年一般说服毕业生服从政府分配,对愿自找职业者可听其自行处理。1952年提出“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集中使用,重点配置”,“在适应国家建设需要的基础上贯彻学用一致的原则”。为了保证计划的落实,是否服从分配逐渐成为政治觉悟和态度问题,对不服从分配者采取限制和惩罚的措施。1957年提出“除开国家某些缺门和急需的专业必须服从国家分配以外,对于其他专业学科中少数不顾国家需要、无理坚持个人要求、拒不服从分配的学生,可以发给毕业证书,有学校负责人向他们宣布,国家不再负责分配他们的工作,由他们自找职业,但是,国家机关、学校、企业和事业只能接收国家分配的学生,不得自由录用这些自找职业的学生”。90年代初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渐实行以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毕业生就业制度完成了由计划分配到供需见面到双向选择到自主择业的市场配置模式。

就业制度计划配置特征:供求双方无自主权、生产力效益低下、人才流动性差、隐性失业严重。市场配置特征:供求双方有决策自主权、寻求人才与生产资料的最佳组合、人才流动有序、人力资源市场意义重大。

历史的就业观:70年代末80年代初“有自己的理想,但服从国家分配”;80年代中后期“既要地位高,也要挣得多”;90年代前期“第一职业求稳定,第二职业求发财”;90年代中后期“我要找到最佳结合点”;本世纪“先就业,再立业”(工作\职业\事业)。

(二)现行的毕业生就业政策

首先,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就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下发专门通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教育部下发《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提出20条新举措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3.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 

4.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第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5.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6.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7.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8.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9.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第三, 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 

10.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11.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12.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13.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14.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5.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6.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五,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7、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18.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 

19.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20.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其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20多部委联合出台促进就业组合举措,帮助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具体措施为:

1.人社部、民政部、教育部在全国城乡基层开发就业岗位提供给高校毕业生,选派万名左右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基层乡镇一级从事为期1到3年的志愿服务工作。

2.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将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就业网络联盟联合招聘周,提供岗位信息,促进毕业生与企业达成就业意向。

3.教育部、商务部力争在5年内培养和培训120万服务外包人才,新增100万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现2013年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300亿美元。

4.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国残联等4部门还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在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时,要给予适当倾斜;在提供就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时,要给予优先扶持,实施重点援助。通知明确2009年至2011年,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比例;2009年起,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在农村基层、公共服务及残疾人专干、专职委员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招录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三)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形成及特征

人才市场是按照市场规律对人才资源进行配置和调节的一种机制,是人力资源交换关系和交换场所的总称。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影响大、群体性 、时效性、多变性、多样化、竞争性。人才市场的本质是有利于优化劳动力市场配置,体现供求价值;有利于劳动力转变就业观念,提高个人素质;有利于推动企业的自身优化,提升整体人力资源市场配置作用。

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几种形式:本校举办的就业市场;学校联办的就业市场;分科类就业市场;区域性就业市场;行业性就业市场;企业举办的就业市场;特殊就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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