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中发生变更、签证程序和审批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申建发布时间:2012-11-22浏览次数:2273

  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控制造价和工期,规范基建工程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变更〈签证〉呈报与审核
  1.凡是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各级负责人应及时呈报,及时审核批准,及时下达执行。
  2.呈报与审核程序:项目负责人→施工副处长→技术副处长→处长
  3.项目负责人呈报前,必须在充分研究申请方提出的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变更的必要性和方案的可行性,并与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充分沟通后,确定处理方案。
  4.如需同时办理两项以上变更和签证时可以一并呈报。
二、变更与签证的批准权限
  1.因施工图纸问题发生的变更及签证,或因其它原因发生费用增减小于5000元的变更。
批准权限:技术和施工副处长(报处长备案)联合签字批准。
  2.费用增减超过5000元小于50000元的变更(因使用功能改变,施工工艺、材料(性质、规格、价格)的变化,国家法律和政策,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额外的支出等等)。
批准权限:处长
经处长审核同意后,技术和施工副处长联合签字→处长签字批准
  3.变更(签证)费用超过50000元的变更和因使用功能变化、对结构安全有重大影响,外观有明显变化的变更。
  处长在接到呈报后,决定是否组织或委托技术副处长组织并主持由全体技术干部、督查组全体人员、审计处、工程监理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进行讨论论证,或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论证或向其咨询。处长决定是否将论证结果和变更方案报告主管校长批准或备案并通报有关校内单位(如有必要)。
  批准权限:处长
  经处长审核同意后,技术或施工副处长联合签字→处长签字批准。
  4. 延长工期不超过28天的工期签证按2.1程序审批,超过28天不超过84天的工期签证按2.2程序审批,超过84天以上的工期签证按2.3程序审批。
三、变更(签证)的出具和生效
  1.设计单位出具法定效力的变更通知单。
  2.施工单位出具的《技术核定单》,需有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公司技术科(部、处)负责人签字盖章,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项目负责人的宙核意见和签字,技术副处长、施工副处长或处长、技术副处长和施工副处长联合签字盖章,设计单位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3. 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求或变更建议,需有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盖章,项目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和签字,技术副处长、施工副处长或处长、技术副处长和施工副处长联合签字和盖章,设计单位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4.签证单需施工单位出具,监理单位审核后签字盖章,项目负责人出具审核意见和签字,技术副处长、施工副处长或处长、技术副处长和施工副处长联合签字批准方可生效。
  5.盖章均为该单位或该部门的公章。
四、变更费用的核定程序:
  施工单位提出,监理、项目负责人审查,决算经审计核定。
五、变更文件的下达执行与归档
  1.变更文件生效后均由项目负责人下达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
  2.时间紧迫,在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可先将副处长联合签字的变更文件下达执行,然后到设计单位补签盖章,未经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的变更文件不得作为造价调整的依据。
  3.变更和签证均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必须仔细保管。所有生效的变更文件、签证及相关的经处长、副处长审核签字的用于请示变更和签证的工作呈报、会议纪录、会议纪要和决议(定)均由记录人或具体承办人整理后负责交处档案室存档备查。需要发放和存档的份数,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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