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经济活动立项与支付管理办法

发布者:申建发布时间:2018-03-16浏览次数:470



河南师范大学经济活动立项与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活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三重一大”制度有关规定和《河南师范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校党字〔20172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经济活动的立项与支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项目论证和实施,根据资金额度大小实行分级审批。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三条 项目的确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

 第四条 申请立项单位必须做好项目确立的前期调研工作,充分研究项目确立与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与预期效益,并对项目的立项背景、项目运行与管理要求、项目配套内容与措施、项目实施效果与考核、项目资金概算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划。

 第五条  申请立项单位应根据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按时向学校财务处提交预算申请报告及经费预算表。财务处根据预算编制的程序,对预算申请进行汇总并报学校研究,研究通过的项目,列入年度收支预算。

 第六条  使用本单位业务费、酬金、代管经费(教材费、收取的会议费或培训费)开展的经济活动,无需立项。

从年度预算专项资金支出的10万元(含)以上项目和从个人科研经费支出的5万元(含)以上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填写《立项审批表》(见附表),经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七条  凡属国家和地方政策要求、常规性的支出项目,如按月支出的人员工资、国拨奖助学金、文明奖、水电气、财务费用等,由财务处在年度预算时统一提出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实际支付时,由各单位财务一支笔负责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一般项目(除后勤修缮、基建项目)的立项与支付,按下列规定权限逐级进行审批:

 (一)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财务一支笔)审批。

 (二)人民币5万元(含)—10万元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财务一支笔)审批后,业务分管校领导最终签字审批。

 (三)人民币10万元(含)—20万元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财务一支笔)、业务分管校领导共同审批后,财务分管校领导最终签字审批。

 (四)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预算内200万元(含)以上、预算外100万元(含)以上,须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重大变动且实际支出未超出立项预算金额,支付时经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财务一支笔)、业务分管校领导共同审批后,财务分管校领导最终签字审批即可,无需再次上会。

第九条  后勤修缮工程项目, 5万元(含)-20万元的,须由后勤管理委员会确定其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按第八条第(四)款执行。

第十条  基建项目,须由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其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审批内容与职责

第十一条  财务一支笔是经济活动审批的第一责任人,应充分了解、判断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并对其负责。同时,负责监督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  业务分管校领导对所分管部门的相关经济活动的必要性、预期效益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财务分管校领导结合学校财务预算和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仅限于项目的立项与支付环节,项目实施过程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需要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河南师范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同时施行。

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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