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申建发布时间:2019-06-06浏览次数:873


河南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基建〔20192

直线 21


关于印发《河南师范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事项,学校研究制定了《河南师范大学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师范大学

2019531

河南师范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

和保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国拨资金、省拨资金、自筹资金的新建房屋、构筑物、公共设施等权属学校国有资产的基建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验收,是指基建项目竣工后,由基建处、校内相关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的过程,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移交,是指基建处将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基建项目,向学校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档案馆、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的资产移交、管理权移交及档案资料移交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是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

第六条 明确责任、完善手续。参与验收和移交的人员,应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章 责任与分工

第七条 政府质量监督站备案的竣工验收。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基建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第八条 分阶段专业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建立在分阶段专业验收的基础之上,凡属国家规定的验收项目,应在质量监督部门监督下,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具备专业资质、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形成验收书面结论。

已经完成验收且合格的分阶段项目,在竣工验收时不再重复验收。

第九条 校内相关部门接收。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校内相关部门负责对口接收。

第十条 验收与移交的监督。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验收及移交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后,由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校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专项验收

(一)消防专项验收前,基建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消防主管部门验收;消防专项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备案归档。

(二)人防工程的验收,由基建处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按人防主管部门要求和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备案归档。

(三)工程的环保和节能验收,由基建处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和标准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备案归档。

(四)政府要求的其它专项验收。

第十三条 在基建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可由基建处向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内容包括: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由基建处组织校内相关单位会同监理、设计、勘察、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下进行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备案通过的基建项目,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属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的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已经其批准。

(二)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三)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电梯和节能等各专项验收工作已完成,初步验收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要求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整改结果已经监理单位验收通过。

(四)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提交总结报告。

(七)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保修书。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本建设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和河南师范大学档案馆制定的规章制度等要求,一式三套交基建处。验收合格后,基建处负责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归档。

第四章 基建项目的移交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基建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基建处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基建项目移交表》,并备好移交内容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的移交包括竣工后的工程移交、档案资料和保修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接收,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权和保修接收,档案馆负责竣工档案资料接收,保卫处负责消防和安保设施的管理权和保修接收,财务处负责核对并接收工程保修费用。

第二十条 室外构筑物、基础设施由基建处向学校后勤管理处移交。

第五章 基建项目的保修、回访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基建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学校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按合同约定明确基建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年限按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校与施工单位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修、维护和维修

(一)基建项目质保期内属于施工质量问题的,由使用单位依据《质量保修书》督促施工单位维修。

(二)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责权有争议时,按国家规定或专业部门鉴定进行甄别,若责任为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使用单位可另行安排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依照合同约定从原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时,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以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

(四)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和维修,纳入学校房屋、设施维修日常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五)质保金的返还,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保修期间,基建处应对所负责的基建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义务,配合使用单位做好保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若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河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5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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