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3-05-10      访问次数: 187


河南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继教〔20232

直线 21

关于印发《河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推进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综合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河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师范大学

                               2023419

河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设置与建设原则

(一)适应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学习者自身发展需求为导向,以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需求

(二)遵循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规律。

(三) 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与条件,发挥专业优势和特色,以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三条 依据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在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招生专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科招生专业。

第四条 专业设置数量不超过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专业的三分之二。

新设专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二)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三)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须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五)具备开办专业所需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六)原则上已有一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现专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与其他同类专业的定位有重合;

上一年度未招生;

)招生困难;

存在其他应予撤销情形的

撤销专业所在学院(部)妥善安排在籍学生培养工作。

第三章  专业申报

专业申报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申报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部)按要求确定拟申报专业;

)各学院(部)对拟申报专业进行论证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报材料;

)继续教育学院将拟申报专业信息提请学校审定;

(四)继续教育学院将学校审定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专业建设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以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建设为依托和支撑,按照“学校主导、学院主体”原则,各学院(部)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学院(部)专业建设规划。

第九条 专业建设内容包括:

(一)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

(二)师资队伍建设;

(三)课程资源建设;

(四)图书资料、实验室等相关教学资源建设;

(五)实践教学条件和资源建设;

(六)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建设

(七)其他应予建设的内容。

第十条学院(部)及时总结专业建设中的经验,积极主动申报各类教学成果和相关奖项。

第五章  专业评估

第十学校定期组织专家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参评专业需完成专业建设总结、自评报告,提供相应的背景资料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专业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评估结果将作为确定专业是否继续招生的依据。

第十评估合格的专业可以继续招生。评估不合格的专业,由学校提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评估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六办法河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河南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34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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