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精神,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就业创业证》的发放和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我校在校期间创业的全日制学生。二、发放原则和政策说明(一)发放原则坚持诚实守信、自愿申请、学院初审、学校审核、分级管理的原则。(二)可享受的优惠政策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201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