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管理办法

发布者:石教乐发布时间:2012-12-03浏览次数:277

 

                                                   河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和《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函授站是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教学管理的校外机构,是学校联系设站单位、函授生的纽带和桥梁。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我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同时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上级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履行建站协议,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格组织教学和管理。
第二章 函授站的设置
第四条 建站原则
(一)拟办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二)函授站一般应建在交通方便、函授生较集中、便于组织教学活动的省辖市或扩权县,原则上一个省辖市只设一个函授站,必要时不得超过两个。
第五条 设站条件
(一)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生源相对稳定,当年每专业招生不少于50人;
(二)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结合的合格辅导教师和合格管理人员队伍;
(三)能提供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符合教学要求的场所及其它教学条件;
(四)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第六条 建站手续
经实地考察,学校与拟办函授站的单位协商后签订建站协议(其主要条款应有: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开设专业、培养目标,招生对象、人数、范围,收费标准;函授站地点及名称;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协议期限,变更或违反协议的处理方法等),并履行函授站备案手续,填写《函授站备案登记表》和《函授站基本情况登记表》等,报设站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函授站的办学条件,负责函授站的设置,调整和报批(备案);
(二)负责与办站单位签订建站协议书,负责函授站管理的建章立制工作;
(三)负责专业设置、制订招生计划、编印招生简单、制作招生广告、组织招生录取、制订教学计划、监督教学计划的实施;
(四)负责教材的征订、统一发放;
(五)负责函授站所推荐辅导教师的审批与聘任;
(六)负责对函授站的教学检查和质量评估;
(七)负责函授站学生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新生入校资格复查、毕业生资格审核、证书办理和证书统一颁发,组织评优及执行奖惩制度,负责毕业生电子注册、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八)负责在校本科生学位外语考试和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学位授予、学位证书办理和统一颁发;
(九)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组织传达和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布置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十)负责学费、书费的催交和结算。
第十一条 教学院(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负责函授站的教学安排,监督教学计划的实施,对教学质量实施监控;
(二)选派主干课程的主讲教师授课,将主讲教师的有关资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
(三)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指导辅导教师备课;
(四)负责函授站学生学业的考核工作;
(五)指导函授站开展基础课辅导教学工作和协助函授站做好函授生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学校做好生源组织和招生宣传及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二)依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执行学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三)推荐辅导教师,报学校审批,严格办理教辅人员有关聘任手续;
(四)及时发放教材和辅导材料,协助做好函授生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五)协助学校作好在籍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的报名组织工作及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工作;
(六)负责函授生的日常管理,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反映教学和管理工作上的意见和建议;
(七)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学习和生活条件,代收国家规定的有关经费并按协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学校财务处;
(八)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及时向学校、设站单位及有关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九)建立健全有关函授教育的各类档案材料。
第四章 管理人员及辅导教师
第十三条 函授站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工作人员可按与函授生人数比例为1:100安排。站长、副站长的人选由设站单位提名,征得学校的同意后,由设站单位任命。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国家相关政策,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 担任辅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党的政策,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教师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工作能力,其基本职责是:
(一)认真严格执行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严格履行聘任协议:
(二)组织函授生进行声像教学及辅导;
(三)批改函授生作业,记录函授生的作业成绩;
(四)跟班听讲,了解主讲教师的讲课情况;
(五)结合辅导教学开展对函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严谨治学,教书育人;
(六)接受必要的培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七)积极承担学校和函授站交办的和教学管理方面相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应接受必要的培训。辅导教师的任职需由学校审核并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六条 对不胜任工作的管理人员、辅导教师,学校会商函授站要及时调换;对工作作出优异成绩的工作人员、辅导教师应予以表彰。
第五章 函授站的管理
第十七条 河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函授教育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学校领导下代表学校依法行使对函授教育管理职权。
第十八条 河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协调学校与函授站、教学院(部)与函授站、各函授站之间等方面的工作,对函授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学校决议。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函授站工作。
第二十条 函授站应积极协助学校抓好函授教育各个教学和管理环节的实施工作:
(一)建立班委员,定期检查函授生的自学情况;
(二)组织面授教学,配备班主任,成立临时党团支部,负责面授期间的函授生行为管理和面授考勤,通报缺勤学员处理意见;
(三)定期检查、收交函授生作业,记录函授生完成作业的情况;
(四)组织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
(五)严格组织考试。领取、送交试卷,安排考场,选派监考人员,检查、记录考试纪律情况,通报处理作弊人员;
(六)通知函授生面授、辅导、考试、补考;
(七)收交、登记函授生的毕业论文。
第二十一条 函授站要严格、准确地协助学校管理的本站函授生学籍,及时协助学校办理本地函授生的入学、转学、退学、留级、休学、复学、取消学籍等学籍管理和异动手续。学籍档案保存完整准确。
第二十二条 函授站要积极开展对函授生的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对他们进行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学习目的教育、职业教育、纪律教育等,树立良好学风和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 函授站要认真做好毕业生工作,协助学校做好毕业生毕业信息采集工作,按时领取、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毕业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定期对毕业生进行追踪调查,了解毕业生情况。
第六章 函授站工作的检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定期对函授站进行检查评估。对工作突出的函授站将予以表彰;对存在一定问题的应限期整改;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函授站,予以撤销,并视其情节,予以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二)不能保证教育质量的;
(三)函授站擅自以河南师范大学名义独立办学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四)违法或违反国家政策及上级规定的;
(五)连续两年无生源或每年每专业招生人数不满50人的;
(六)不能及时向学校交清有关经费的;
(七)乱收费、乱许诺、乱办班的;
(八)招收“连读生、跟读生、套读生、预科生、预备生、先搭车后买票生”者;
(九)遇到不可抗力时。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 函授站的经费主要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学校按建站协议给予一定的教学和管理经费。
第二十七条 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 函授站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函授站管理要规范,帐目要清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函授教学点管理办法按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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