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传举在《中国渔业经济》2024.3期刊发文

时间:2024-06-16浏览:10设置

最近,研究中心副主任董传举在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中国水产学会主办的期刊《中国渔业经济》2024年3期刊发文章《禁渔决定主体的法律规定冲突分析及其解决》。

文章认为:禁渔对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养护渔业资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然而,我国现行《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保护法》和《乡村振兴促进法》关于禁渔决定主体的规定却不尽一致,这不仅阻碍了禁渔制度的有效实施,也导致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定罪问题存在极大争议。本文从立法目的、法律属性、规范性质和冲突处理规则等方面对上述规范间的适用关系进行梳理、分析和阐释。可知,在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保护场域,要优先适用作为主体性特别规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长江流域范围内,要优先适用作为流域性特别规范的《长江保护法》;《乡村振兴促进法》虽然涉及禁渔规范决定主体的规定,但该规定与《渔业法》属于衔接性配套适用关系,且与《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保护法》也存在衔接适用的可能,应优先适用《渔业法》等中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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