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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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文件



字〔2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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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师范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进学校规章制度“废改立”工作,现对《河南师范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河南师范大学    

2019329





















河南师范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审计署 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活动时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档案管理,接受校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按照规定及时间向校档案室归档。

第四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必须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五条 立卷的内容包括组成案卷的单元,拟定案卷标题,卷内文件目录的排列和编号。填写卷内目录与备考表,案卷封面的编目与案卷装订等。

第六条 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范围:

凡记录和反映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记、笔录的原件及其复制件、照片、音像磁带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材料,均属审计档案的收集范围。具体是:

(一)上级机关对审计立项的指示、批示和下达的审计项目任务文件;

(二)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报告(或复审意见):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复审意见)的会议记录或会议记录摘要;

(四)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证明材料;

(五)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六)有关审计处理的请示,审计事项的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七)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通知书;

(八)被审计单位关于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情况的报告;

(九)罚款、没收款、扣交款、停止拨款、贷款、冻结银行存款、封存账册等文件和回执;

(十)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复审申请,对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意见材料;有关人员对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材料;

(十一)依法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法规目录或摘要,上级机关有关本项目问题处理的政策界限;

(十二)有关本审计项目的情况、通报;

(十三)审计调查报告及有关文件材料;

(十四)各种调查取证材料;

(十五)移交处理意见书;

(十六)群众来信或来访记录;

(十七)项目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有关本项目计划安排方面的意见、请示、报告、批复和其他有关材料;

(十八)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九)校属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如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报表等。

第七条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处应对以下各种内部审计业务案卷做好管理工作:

(一)财务收支审计案卷;

(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案卷;

(三)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案卷;

(四)单位决算审计案卷;

(五)经济效益审计案卷;

(六)内部控制评审案卷;

(七)经济责任审计案卷;

(八)建设项目预算(概算)审计案卷;

(九)建设项目决算(结算)审计案卷;

(十)财经法纪审计案卷;

(十一)审计调查案卷;

(十二)其他审计案卷。

第八条 按照审计法规、审计取证、文书处理的有关规定,对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检查有关程序和签批,认定手续等是否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补救。

第九条 审计材料按项目立卷,对应立卷归档的材料,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情况和便于管理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立卷。

(一)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立卷。一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应立成一卷,不得把两个以上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成一卷。跨年度结束的审计项目,放在审计结束的年度立卷;

(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和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按单位、人名和审计年度分别立卷;

(三)定期审计,按被审计单位和年度立卷。一个年度内被审计单位的材料普遍较少时,可将这些单位的此刻分别装订成薄卷,放在同一卷盒内;

(四)财务收支审计,按项目名称、单位和年度立卷。一个项目立成一卷;

(五)专项基金审计,按项目和年度立卷;

(六)审计调查按专题立卷,视材料多少,成一卷或数卷,材料少时,可将几个专题材料合并立卷;

(七)审计过程中,移交外单位处理的有关事项的文件材料,审计处应根据有关规定,将原件或复印件随该项目文件材料立卷。

第十条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二条审计档案档号,按照校综合档案室的统一规定编制。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即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处处长或业务部门文书人员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来确定,分为永久、长期(十六年至五十年)和短期(十五年及其以下)三种,列出保管期限表。

第十五条审计档案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可以采“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审计类别”的方法排列和编目。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六条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必须借阅者,须经审计处主管领导批准。严格加强管理,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漏。

第十七条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坚持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三月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师范大学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相关事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河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3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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