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15     浏览次数: 657

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省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河南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请我校各有关单位结合科研工作,对《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社科处汇总上报。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规划项目资金来源于省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内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会议费是指围绕项目研究召开的学术研讨会、专家咨询会以及小型协调会等费用。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省内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项目管理费用和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20%

管理费的支出额度为间接费用的20%,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绩效支出不得一次性划拨,原则上按项目立项、中期检查和项目结项三个阶段评比支出。

第九条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责任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核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一条项目预算由责任单位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省社科规划办备案。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十二条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十五条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剂事项申请。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十六条省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的支付执行省财政集中支付制度。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预留部分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内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和省内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九条项目最终成果鉴定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标准为10002000元。项目研究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省社科规划办在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另行支付。首次鉴定未通过并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扣除。

第二十条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厅,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项目研究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或责任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第二十五条省社科规划办应当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制度,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评估。

第二十六条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社科规划各类项目。省社科规划其他资助项目,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其他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社科处

201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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