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时间:2020-01-07浏览:2936设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人身与财产安全,促进学校稳定、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等文件的精神与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院、实验室、安全员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院确定各个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因未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教职工、各类聘用人员以及在校学生。

第二章追责方式和追责对象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方式:

(一)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暂停实验材料采购、财务报销等业务;

(三)查封实验室;

(四)赔偿经济损失、停发绩效工资;

(五)暂停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提拔任用等资格;

(六)核减研究生招生指标;

(七)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八)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包括教师、学生及其指导老师、实验室工作人员等);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三)团队(课题组)负责人;

(四)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

上述追责对象为同一人,不重复追责。

第三章安全事故的分级

第七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

(一)安全隐患:实验室工作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情况。

1、不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新入职教工、学生未通过培训和安全考试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或未持证从事特种设备等相关实验操作。

2、未履行安全职责,未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接到整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拒不整改;或相同安全隐患屡改屡犯、未能彻底解决。

3、不服从、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未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的要求定期自查或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4、实验室未组织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

5、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危险性气瓶、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特种设备等。

6、违规购买、使用、转让、运输、储存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国家管控的危险性化学品、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等。

7、违规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废物。

8、未经评估、论证、审批开展有风险性动物实验、进行危险性病菌培养、或其他存在造成危害的风险性实验。

9、未经安全评估、论证、审批提交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实施实验室项目建设。

10、其它易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一般事故(Ⅳ级事故):未造成人员损伤,财产损失不高于一万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查封实验室的行为。

(三)中等事故(Ⅲ级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严重事故(Ⅱ级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含)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五)重大事故(Ⅰ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或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四章安全事故的追责办法与标准

第八条  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款酌情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团队(课题组)负责人进行追责;安全隐患反复出现,或接到整改通知未按期落实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四)款酌情对相关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团队(课题组)负责人进行持续追责,直至彻底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

第九条实验室发生一般事故(Ⅳ级事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四)款酌情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团队(课题组)负责人进行追责,至少停发20%当月绩效工资。

第十条实验室发生中等事故(Ⅲ级事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六)款酌情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团队(课题组)负责人进行追责,停发1-3个月绩效工资,暂停当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核减学院当年1-2名研究生招生指标等。

第十一条实验室发生严重事故(Ⅱ级事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款酌情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团队(课题组)负责人进行追责,停发6-12个月绩效工资,连续暂停两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连续两年核减学院1名研究生招生指标等。同时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追责对象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实验室发生重大事故(Ⅰ级事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八)款酌情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团队(课题组)负责人进行追责,停发12-24个月绩效工资,连续暂停三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连续三年核减学院1名研究生招生指标等。同时可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对追责对象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在遵守操作规程,无违规行为情况下,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可酌情对相关人员从轻或免于处罚。相关事故调查情况,需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能够及时采取正确处置措施,使伤害减少或损失降低的,可酌情从轻处罚;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以外的其它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伤害减少或损失降低的,应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因迟报、瞒报、逃逸等行为,致使伤害或损失扩大,应按照相应追责标准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隐瞒、掩盖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按照相应追责标准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因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等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的,由相关团队(课题组)负责人、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安全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实验室恢复等费用,由引起事故的实验室相关人员自行承担。对于拒绝承担经济赔偿的追责对象,学校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事故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学校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事故造成其自身伤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如对他人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直接责任学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实验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因管理缺位等原因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参考本办法议定追责意见。

第十九条学院是本单位安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责任划分、责任追究主体。中等事故(Ⅲ级事故)(含)以下实验室安全事故由学院负责处理。严重事故(Ⅱ级事故)由学院拟定初步处罚方案,报学校审定。重大事故(Ⅰ级事故)由学院报学校议定处理意见。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实验室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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