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河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修订)(师大研〔2019〕5号)

时间:2019-06-28浏览:1804设置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博士生导师招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立德树人,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

(二)学校特聘的两院院士招生不受年龄限制。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主要完成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中原学者,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申请招生时仍主持有国家级科研项目者,以拟招生年度的831日为限,年龄一般不超过61周岁。首次申请招生的博士生导师年龄一般应在56周岁以下。

(三)首次申请招生的博士生导师,应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作为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四)科研方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项目及成果的截止时间为申请年度的831日)

人文社科类:

1.主持有在研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有资助),且近三年可支配纵向科研经费4万元以上(含当年已下达的项目)。

2.近三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及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二级学科顶尖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自然科学类:

1.主持有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含国家各类小额资助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或到账经费不少于80万元的横向项目(含当年已下达的项目)。首次申请招生者须主持有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

2.侧重基础研究者近三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源期刊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3;侧重应用研究者近三年曾获得本学科领域国家级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国家级一等奖限前15名、二等奖限前10名,省部级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主持人),或3项以上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

3.侧重基础研究者科研项目经费账面余额所带博士(含拟招收的博士生)生均不少于10万元;侧重应用研究者科研项目经费账面余额所带博士(含拟招收的博士生)生均不少于20万元。

各学科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科研成果要求。

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博士招生,需达到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我校人事处对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

2.人文社科类近三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级学科顶尖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或在二级学科顶尖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自然科学类近三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一区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或在SCI二区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

3.主持有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本人或科研团队在我校财务账户下有一定的科研经费,能够按学校规定数额资助非定向博士研究生。

为我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兼职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由所在学科的学院决定。

二、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一)研究生院在当年国家下达的博士生招生计划内,向学院下达下一年博士生招生计划。确定招生的学术型博士生导师,须保证有充足的经费用于博士研究生科研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另行规定。

(二)申请招生的博士生导师须于学校制订下一年博士生招生计划前规定的时间内(一般在每年9月份),填写《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简况表》,并提供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立项书(横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及经费到账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学科点,经学科点导师组讨论、学科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条件,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进行初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者为通过(到会委员至少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通过者的相关材料在学院公示三天后,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报送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复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审批通过者即获得下一年招收博士生资格。

三、其他规定

(一)项目及科研成果级别的认定以学校科技处规定为准。

(二)凡在国(境)外时间连续超过一年,或一年在校工作不足一学期者暂不招收博士生。

(三)凡有下列情况者,作以下处理:

1.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国家或河南省学位论文抽查中,有两位专家的意见为不合格,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如有一位专家的意见为不合格,停招一次。

2.经学校认定,本人及其所指导的研究生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停招两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

3.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学校组织的“双盲”评审中,同一年出现两次以上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出现不合格,停招一次。

4.因思想政治或道德品质等原因受到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

5.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

(四)暂停或取消博士生导师资格,由所在学科点提出报告,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必要时可由主管校领导直接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被取消博士生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六)学校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学院参照本办法综合考查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并考虑其入校前在国内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确定其是否具备招生条件并进行推荐。

(七)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仅为基本条件,学院可在此基础上,结合不同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和博士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补充条件,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试行)》(校研字〔201414 号)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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