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习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学校统一领导,校属各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实行“消防自管、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管理模式,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校属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均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和责任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指导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动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指导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指导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决策。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担任。
校属各单位成立消防安全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消防条例》,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和校内建筑物消防管理主体责任单位;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年度与校属各单位签订包含消防安全内容的《河南师范大学平安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根据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标识的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
(四)积极为学校党委、行政当好参谋,提出加强和改进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五)组织检查校属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指导、督促校属各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有火灾隐患的单位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六)指导、督促校属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技能;
(七)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对校园内发生的火情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就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义务消防队和学生义务消防队,归校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由保卫处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保卫处是学校设立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属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组织检查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和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协助审批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品的采购;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根据学校实际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定期对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做好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校属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台账;
(十一)对学校公共消防器材和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十二)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科学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生命通道”畅通;
(十三)为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协助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情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情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校属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防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对本单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本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登记建档,需要维修或更换的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六)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并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演练;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根据工程规模、性质须报保卫处或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审批备案;
(八)制定本单位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支持、配合保卫处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及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报保卫处备案;
(十)本单位发生火情和火灾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积极疏散和抢救人员,保护火情火灾事故现场;
(十一)协助消防部门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十二)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河南师范大学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服务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器材设备实际操作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加强学生公寓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学生公寓区域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情火灾应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四)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发现失效及时维修或报告,要确保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
保卫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各教学科研单位和负责学生公寓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应主动配合学生公寓管理单位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管理服务部门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教育、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十四条学校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博物馆、教学楼、实验室、计算机房、学生宿舍、食堂(餐厅)、体育场(馆)、音乐厅(报告厅)、校医院、附属小学、幼儿园、文物建筑、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系统等为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单位(部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根据以上规定,我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见附件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部位)的使用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的单位,主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以上各类型活动应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文物建筑物(含具有保护价值建筑)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瓶)、高压气瓶等。木质大屋顶空间应严格控制使用,不得设置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大量放置可燃、易燃物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24小时双人值班,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及以上单位使用或相邻几个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的,应当成立楼委会,明确牵头管理单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属各单位对学校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要每月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保卫处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本单位管辖区域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装饰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经批准后,按批准图纸施工。
竣工后,由消防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未经消防部门审批、验收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三条校属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装饰等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组织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图书与档案信息中心(档案馆)留存和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严格明火管理。禁止在学生公寓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校内各类施工、动火作业应向保卫处申请办理施工证、动火证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学校区域内搭建易燃建筑物。需要建设临时性工棚的,须经保卫处许可后方可动工搭建,使用完毕或不再使用时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建筑物内的公共通道、地下室、楼梯间、门厅内、实验室、办公室、学生公寓内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二十七条 建设于学生公寓建筑物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任何生产车间和实验室内不准人员住宿。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使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图书馆、教室、音乐厅(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公寓楼内烧水做饭,私自乱拉电线、乱安插销、乱接电器;禁止在楼内焚烧废纸和其他废旧物品;禁止在学生公寓内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门窗、阳台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有关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建立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学校供电部门应根据供电安全及消防安全规范要求,负责对全校供电用电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整改或向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出租单位与租赁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单位负责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发生火情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事故现场明火被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事故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火灾事故现场原状、不得擅自清理火灾事故现场。
第三十四条 被确立为学校防火重点单位和确定有防火要害部位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火、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坚持每日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档案。
第三十五条 校属各单位应加强值班人员管理。值班人员必须由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值班人员必须做到“三知”(即,知防火知识、知灭火常识、知火警电话)和“四会”(即,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自救)。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六条 保卫处代表学校对校属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督促检查。对重点单位的督促检查不少于每个季度1次,督促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的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校医院、学生公寓、公共教室、图书馆、实验室、文物建筑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三十七条 保卫处消防安全督促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系统、防排烟系统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有无违章用电、用火、用气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值班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校属各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自查、自纠和零报告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每月检查情况报保卫处消防管理科留存备查。
第三十九条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校园公共场所在组织活动、营业期间应每2小时巡查1次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等。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气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影响使用的物品;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及时扑救、组织人员疏散。
第四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要责成有关人员或责任单位整改: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识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可能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对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和保卫处等单位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第四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整改消除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保卫处报告,制定整改方案。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责任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保卫处下发的整改通知书不得拒签,不得拒绝整改。涉及单位没有能力整改的要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
第四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回执保卫处消防管理科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及校属各单位应当将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事故现场人员疏散方法。
第四十六条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每学年开展不少于1次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模拟应急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日常教育培训内容;
(三)对新生进行不少于2个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七条校属各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每年至少对员工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八条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校属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各类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人员;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的值班和操作人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九条保卫处应结合实际制定学校灭火与应急疏散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工作预案。
灭火应急疏散工作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事故模拟调查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程序及措施;
(四)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五十条校属各单位应当依据学校灭火应急疏散工作预案,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有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预案要求,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工作预案。消防应急疏散演练应当提前报保卫处消防管理科备案。
第七章 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
第五十三条 校内的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类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门、消防给水系统、排烟设备、消防安全疏散标识等固定的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设备,统称为消防设施;灭火器等移动消防器材和工具为消防器材。
第五十四条 校内各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通风的位置并注意防潮;消防器材、灭火工具要有专人负责保管,登记造册,不得损坏;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发现丢失、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保卫处补充、维修或更换。
第五十五条 灭火器的维修每年进行1次,各使用单位将本单位使用的灭火器统一集中后,由保卫处负责维修。维修好的灭火器由使用单位、保卫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公司等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六条 校内消防供水管网和消防水箱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保障和维修。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关闭消防供水阀门。
第五十七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要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发现故障要及时处理或报保卫处维修。
第八章 义务消防组织
第五十八条 保卫处负责组建教职工义务消防队和学生义务消防队,各单位应抽调人员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队。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义务消防队由保卫处全体人员及各单位消防安全员、楼管员、保安队员组成,其人员消防器材的配备及业务学习、技能培训等工作,由保卫处负责统一组织。
第九章 消防档案
第六十条 学校消防档案由保卫处负责管理,校属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消防档案。重点单位的消防档案资料自留1份,报送保卫处存档1份。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内容要详实,有必要图表并及时更新。
第六十一条 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概况、消防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岗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在建工程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负责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情况;
(六)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预案。
第十章 消防经费
第六十二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需要。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十一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学校和校属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考核评比内容,并对消防安全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对保卫处签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拒不签收或拒不执行整改的单位不得参评先进单位,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评先进工作者。
第六十七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或不履行《河南师范大学平安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和个人,或具有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发生火情火灾事故的单位视情况停发责任单位或个人精神文明建设奖金。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应承担民事责任。对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其他驻校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平原湖校区和科技创新港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有。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河南师范大学消防管理重点单位(部位)
附件2:河南师范大学消防管理主体责任单位一览表
附件1:
河南师范大学消防管理重点单位(部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下列单位(部位)被确定为学校消防管理重点单位(部位):
一、重点单位
图书与档案信息中心,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校医院,财务处,学报编辑部,校团委,数学与统计学院,物理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环境学院,水产学院,电子与电气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音乐舞蹈学院,美术学院,抗病毒性传染病创新药物全国重点实验室,平原实验室。
二、重点部位
学生公寓、学生餐厅、水电暖中心、图书馆、档案馆、地下经营超市和快递服务点、小吃街、购物步行街、校团委各报告厅、求真楼各报告厅、生命科学学院实验药品仓库、化学化工学院危险化学品仓库、各建筑物地下室。
被确定为学校消防管理重点单位(部位)的部门,要按照《河南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逐一落实消防责任,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确保本单位(部位)消防安全。
附件2:
校内建筑物消防管理主体责任单位一览表
为规范学校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各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现将各建筑物及各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予以明确如下:
序号 | 建筑名称 | 主体责任单位 | 主要职责 |
1 | 勤政楼 | 楼内各办公单位 | 负责各自办公区域和房间消防安全管理 |
2 | 学报编辑部办公楼 | 学报编辑部 | 全面负责该楼消防安全管理 |
3 | 平原楼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全面负责该楼消防安全管理 |
4 | 物理南楼 | 物理学院 | 全面负责该楼消防安全管理 |
5 | 启智楼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楼内公共教室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办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 |
6 | 化学南楼 | 化学化工学院、环境学院 | 各自负责本单位实验办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 |
7 | 田家炳教育书院 | 教育学部、河南省基础教育发展监测与评价中心 | 各自负责本单位实验办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 |
8 | 图书馆(含档案馆) | 图书与档案信息中心 | 全面负责该楼消防安全管理 |
9 | 基建处小院 | 基建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 各自负责本单位办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 |
10 | 外国语学院办公楼 | 外国语学院 | 全面负责该楼宇消防安全管理 |
11 | 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公楼 | 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外国语学院 | 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负责本单位办公活动用房消防安全管理,外国语学院负责学院学术报告厅消防安全管理 |
12 | 幼儿园教学办公楼 | 幼儿园 | 全面负责幼儿园园区消防安全管理 |
13 | 文轩阁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校工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餐厅经营区域消防安全管理,校工会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各自办公活动区域消防安全管理 |
14 | 水产学院办公楼、水产养殖基地 | 水产学院、生命科学学院 | 各自负责本单位实验办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 |
15 | 生物西楼、生物东楼、生物资源博物馆 | 生命科学学院 | 全面负责学院使用的相关建筑及其附属用房消防安全管理 |
16 | 数学楼 | 数学与统计学院 | 全面负责该楼消防安全管理 |
17 | 体育学院小白楼、球类馆 | 体育学院 | 全面负责相关建筑物和场馆消防安全管理 |
18 | 物理北楼 | 物理学院、电子与电气工程学院、教育学部 | 各自负责本单位实验办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 |
19 | 化学北楼、危险化学品仓库、动力电源中心 | 化学化工学院 | 全面负责相关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 |
20 | 附属小学教学楼及其附属用房 | 附属小学 | 全面负责附属小学院区消防安全管理 |
21 | 继续教育学院办公楼 | 继续教育学院 | 全面负责该楼消防安全管理 |
22 | 琢玉楼 | 旅游学院、外国语学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保卫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 各自负责本单位教学办公、实验室区域消防安全管理 |
23 | 东西校区配电室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 | 全面负责该楼消防安全管理 |
24 | 文渊楼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楼宇内各办公单位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楼内公共教室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各办公单位负责各自办公区消防安全管理 |
25 | 逸夫音乐楼 | 音乐舞蹈学院 | 全面负责该楼消防安全管理 |
26 | 新五五四教室楼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党委组织部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该楼内公共教室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党校教室及其附属用房消防安全管理 |
27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公楼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 全面负责该楼消防安全管理 |
28 | 学术交流中心主楼、南楼、西楼、东楼 |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全面负责相关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 |
29 | 运输服务中心小院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运输服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院内快递服务站消防安全管理 |
30 | 浴园、东校区洗浴中心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 | 全面负责相关楼宇消防安全管理 |
31 | 学苑餐厅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校团委,党委宣传部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餐厅及其附属用房消防安全管理,校团委和党委宣传部负责各自办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 |
32 | 学府餐厅、东苑餐厅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 | 全面负责餐厅及其附属用房消防安全管理 |
33 | 致远楼 | 楼宇内各办公单位 | 负责各自办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 |
34 | 原新联学院办公楼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学生中心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楼内公共教室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学生中心负责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用房消防安全管理 |
35 | 综合体育馆 | 体育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体育学院负责该建筑物内设置场馆(游泳馆除外)消防安全管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游泳馆消防安全管理 |
36 | 文昌楼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研究生院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楼内公共教室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和研究生院负责各自用房消防安全管理 |
37 | 求是东楼 | 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 各自负责本单位办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 |
38 | 求是中楼、求是西楼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全面负责楼内公共教室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
39 | 崇法楼 | 法学院 | 全面负责该楼消防安全管理 |
40 | 崇文楼 | 文学院 | 全面负责崇文楼及本学院学术报告厅消防安全管理 |
41 | 崇美楼、陶艺工作室 | 美术学院 | 全面负责崇美楼及陶艺工作室消防安全管理 |
42 | 崇德楼 | 商学院、体育学院、社会事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 各自负责本单位办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 |
43 | 崇智楼 | 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历史文化学院 | 各自负责本单位办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 |
44 | 东寓10号楼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俊甫书院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楼内宿舍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俊甫书院负责本单位办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 |
45 | 求真楼 | 楼宇内各教学科研和办公单位 | 负责各自所属区域和房间消防安全管理 |
46 | 学生公寓 |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 | 全面负责所有学生公寓楼宇消防安全管理 |
47 | 校内出租房屋 | 房屋出租单位 | 各出租单位负责对各自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监督与管理 |
48 | 相关单位使用管理场所 | 各使用管理单位 | 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各自工作及管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
49 | 平原湖校区 | 平原湖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软件学院 | 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责,分别负责相关区域领域消防安全管理 |
50 | 科技创新港 | 科技创新港综合管理办公室、校属相关单位 | 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责,分别负责相关区域领域消防安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