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字〔2018〕 10号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师范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河南师范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暂行办法》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河南师范大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防范干部选任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中组发〔2014〕3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以及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部门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校纪委发挥纪律检查职能,按照预防为主、强化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对组织部门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重点监督检查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执行上级和校党委关于干部问题的决议决定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监管措施及落实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和关键环节,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等。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四条 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政策规定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组织部门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规章制度、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和监管措施是否健全完善。
第六条 监督检查干部选拔条件资格的确定、动议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对象的确定及考察、讨论决定、公示等重要环节是否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对于采取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形式选拔任用干部的,重点监督检查竞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选拔程序等是否公开,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讨论决定等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拟任干部人选在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情况。
第九条 监督检查组织部门对参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遵守组织纪律、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措施及执行情况。
第十条 监督检查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以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三章监督形式
第十一条 督促组织部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参加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会议,对干部选拔任用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和干部选拔任用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抽查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在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形成的记录和材料是否完备。
第十四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组织部门要主动接受监督,及时与校纪委协商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校纪委参加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会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校纪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师生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会同或督促组织部门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 对在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学校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并严肃问责。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时,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依纪依规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科级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