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2013年9月修订)

发布者:马淑明发布时间:2013-09-29浏览次数:5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依据《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按十个月平均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3500元和2500元人民币两个等级,二者不兼得。由学院根据学生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①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特困证、卡或低保证、低保户子女;②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③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④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⑤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⑥家庭成员久病无钱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⑦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⑧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六)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习惯(如吸烟、酗酒)及高消费现象(如添置高档生活、娱乐用品及高档通讯工具等);

(七)有三级有效贫困证明:村委会(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区政府)的三级有效的贫困证明,或者由县(区)民政局发给的低保证、残疾证等。(出具的三级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八)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困难;

(九)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和特困生;

(十)以上未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一)受学院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在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不勤奋学习,旷课缺课严重,不思进取的;

(四)超前消费,生活不俭朴的;

(五)以上未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各年级资助评定小组负责本年级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审定和其它管理工作,学院资助评定小组负责我学院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审定和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年级资助评定小组由各年级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

第十条 学院资助评定小组由副书记任组长、各年级辅导员等担任成员。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向各年级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年级评议小组讨论,确定拟推荐名单。年级资助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讨论,确定推荐受助学生名单,提交学院审定。

(三)学院审定。学院根据各年级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院内公示5天,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如有异议,学生必须在公示期内实名举报,学院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超过公示期的举报,学院将不予受理,对公示无异议者最终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上报学校。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将由需学校直接打入受助学生卡中。

第十三条 学院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进行阶段性考察。着重考察学生参加活动情况、学业情况和日常生活表现情况,考察结果将作为下一学年是否继续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学生如果在该学年内严重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经证实在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获得资助后抽烟、酗酒、请客挥霍及其他违纪行为者,一律取消四年一切资助资格及评优评先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党总支

201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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