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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 2015-01-26      访问次数: 1921

说明:《河南师范大学章程》正式通过河南省教育厅核准(豫教政法〔2014164号),即日起对外发布实施。

 

河南师范大学章程

 

 

河南师范大学具有悠久的办学历史,其前身是始建于1923年的中州大学和创建于1951年的平原师范学院。1952年平原省撤销后,学校先后历经河南师范学院二院、河南第二师范学院、新乡师范学院等阶段。1985年更名为河南师范大学。

建校以来,学校秉承中原文化的优良传统,立足河南,面向全国,坚持教师教育办学特色,以振兴中国教育事业为己任,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为国家特别是河南省的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面向未来,学校将坚持“厚德博学、止于至善”的校训,大力弘扬大学的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和批判精神,积极营造学术自由、知识创新的学术环境,走全面提高办学质量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内影响较大的具有教师教育特色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大学,为中原崛起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更大贡献。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体制,实现学校自主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不断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河南师范大学(英文译名为Henan Normal University),简称为河南师大,网址为http://www.htu.edu.cn

第二条  学校校址设在河南省新乡市,法定地址为河南省新乡市建设东路46号。

第三条  学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委托河南省教育厅对学校实施管理和考核;学校领导由中共河南省委选拔和任命;河南省人民政府按时足额拨付学校办学经费,并提供相应的办学条件和环境。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和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富有爱国情怀、社会良知和责任意识,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校利用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根本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部分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和主管部门核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自主制定招生章程,自主确定各类专业的招生比例。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和社会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不断加强与其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的协作交流,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社会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国际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决定其职能或职权职责,任命负责人。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向为学校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等荣誉称号;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学校合理使用自有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不断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二级教学科研机构开展资源配置与绩效量化评价,衡量其教学科研成果的数量与质量,不断提高学校总体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

(三)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四)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工会、共青团,领导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代为履行职责职权。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做好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道德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三)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依法聘任或解聘学校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六)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按程序规定,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签署协议或合同,接受捐赠;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评议机构,由教授代表、管理专家、法律顾问组成,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为学校各类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由校内各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本校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审议并决策学位点设置、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权利。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体现其主人翁地位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学科、专业类别设立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本专科生、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提出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意见,聘任和管理相应工作人员

(六)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参加成员包括学院党委(总支)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发展战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发展战略制定、维护政治稳定、思想政治工作、干部推荐与任免、先进评议等事项的,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事项的,由院长主持。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总支)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支持院长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院重要事项。支持本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教代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落实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提出学院财务预算计划,直接或者授权副院长负责本院财务开支的审批;

(六)主持对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

(七)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重要事项的咨询评议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为学院制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等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分学术委员会。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依章程审议本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职责,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讨论审议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事宜,切实维护学院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依法提出申诉;

(六)聘约规定的权利;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教授必须为本科生上课;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检查评估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对不同类别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用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教授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依法提出申诉;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术规范、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五十四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注重学生就业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前,本人或所在单位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河南师范大学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联谊会。学校以校友会为主渠道,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

第六十条  河南师范大学校友包括下列人员: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学校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校友依照规定共享学校的各种资源。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六十二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举办者划拨的土地、房产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无形资产(含校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对外投资(指学校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六十三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加强对校名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七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训、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组合式徽标。徽标正上方太阳照耀书本,中间的锦旗图案上写有河南师范大学校名,两侧橄榄枝环绕,下方的缎带上有“1923”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条  学校校旗为正红色旗面,旗面左上侧为黄色学校徽志,旗面正中以黄色横书毛体“河南师范大学”校名。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河南师范大学校歌》,李严、段续作词,段续作曲。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博学,止于至善”。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23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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