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学校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监督、预测、服务的职能,确保学校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和计划;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学校各部门的统计工作;完成各级各类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任务;利用统计资料和统计手段,对学校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为学校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和服务;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学校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实施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发展规划处归口管理、各职能部门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发展规划处设统计信息科并配备专职统计工作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各教学单位、独立科研机构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在全校范围内形成统计工作的管理网络。
第五条 发展规划处是学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完善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和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2.建立和完善校内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学校发展的动态状况。3.组织、指导、协调校内有关单位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级各类统计调查、统计报表工作。4.审核各职能部门提交的与学校发展有关的统计数据与报表,定期汇编学校发展统计信息,统一发布、上报学校综合统计信息。5.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管理网络,组织校内统计工作培训。6.对学校综合性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题性统计分析、统计预测,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决策与科学管理提供参考依据。7.建立和完善学校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提升数据共享、服务、公开水平。8.负责全校各单位统计工作的考核评估。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为各相关分类统计的负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和执行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统计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2.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类统计工作。负责审查、汇总和报送上级对口业务部门布置的各类有关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完成学校综合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3.建立部门统计数据库,及时、准确地向学校统计主管部门提供本部门基础统计数据,并进行分析研究。4.做好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部、室、馆)、独立科研机构、附属单位为学校统计调查的基本单位,要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统计规定和要求, 认真收集、整理、提供本单位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本单位的发展情况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第八条 各单位要保持专、兼职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以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专职统计人员须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各职能部门统计人员如有调整,须报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三章 统计管理
第九条 学校统计工作分为定期统计工作和不定期统计工作。定期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综合性统计任务、上级对口部门下达的年度专业性统计任务、各级各类部门的统计任务及反映学校发展状况的学期统计任务和半年度统计任务等。不定期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其他各级各类统计任务、反映学校发展进程中重大进展的统计任务等。
第十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年度综合性统计工作、学期统计工作、半年度统计工作和各级各类统计任务的组织、填报、审核、分析。各职能部门负责上级对口专业性统计工作和学校不定期统计任务的填报、分析。
第十一条 发展规划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年度综合性统计报表及各级各类统计报表须经主管校长审核、签字后方能上报;各职能部门上报国家和地方对口部门的专业性统计报表,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发展规划处审核、备案,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报出;各职能部门报学校的反映学校发展状况的统计数据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至发展规划处。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各项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统计人员调整时要按规定做好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等资料的交接。
第十三条 规范使用学校统计数据,各部门对外使用的数据在使用前必须向发展规划处核实,以发展规划处核准的统计资料为准。各部门统计数据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发展规划处,由发展规划处做出相应更改。涉及到对于国家文件正式批复的、具有标志性和显示度的数据, 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发展规划处备案, 由发展规划处适时更新、发布统计信息。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统计信息保密制度,各职能部门和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学校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统计工作总结会,对统计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