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2025-06-24浏览量:10
俊甫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俊甫书院(以下简称“书院”)印章的使用管理,确保印章管理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河南师范大学印章管理办法》(师大办发〔2024〕1号),结合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是指书院党总支用章、行政用章和团委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三条书院印章是按照国家规定,代表书院的法定名称,体现书院的权力、凭信和职责,由学校正式批准刻制的公章。
第四条书院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是书院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印章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书院印章的使用管理遵循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用印单位或个人须按程序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六条书院负责人对本单位印章必须严格管理,并派专人(监印人)负责保管、使用。平时印章随用随锁,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印章存放和使用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书院领导、院办、学校及保卫处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使用各类印章都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文件标题、印数、用印部门、批办人、经办人。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用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盖出的印章应端正、清晰、美观,不能歪斜或颠倒。落款处加盖的印章要“骑年压月”,否则无效。
第八条 监印人员一定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并向书院负责人汇报。监印人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后果自负。
第九条 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须提出申请,根据印章性质由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第十条 确属急件在下班后及节假日用印,必须凭审批人当时审批意见,否则监印人可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严禁擅自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契约类文书,如有违者,书院要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使用带存根的书院介绍信,应在两处压印,一处在连接线上,一处在落款处。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单位和个人必须凭本单位介绍信,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或由院办主任在院领导授权范围内审批,方可开具书院介绍信。
第十三条书院领导公务私章、签字章属于书院的公务章,代表书院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用印前须向书院领导本人报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四条书院印章的使用管理按以下程序执行:
1. 以书院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及公函,经归口负责人签字、主管院领导签发后用印;
2. 书院颁发的聘书、请柬、证书、奖状、社会团体人选推荐等,须经相关负责人签批或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用印;
3. 书院为教职工出具的各种证明(如学历证明、在职证明、工资证明等)原则上由相关专项工作人员认定后用印。如个人有重要事项,须经所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用印;
4. 上报学校及各部门的报告、请示、报表等材料,须经分管院领导签批,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用印;
5.个人有重要事项,须经书院负责人审批或证明,书院办留档备份后用印;
6.其他未授权事宜用印,由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书院负责人签批后用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强化责任落实。所有申请用印材料使用归口部门或个人对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所有材料必须是用印人亲笔签名,不能代签;所有审批必须遵循“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审批必须是负责人亲笔签名,不能代签。负责人对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造成重大损失、法律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国家相应规定和法律追究主体负责人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学校规定视具体情况、情节严重程度,按责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俊甫书院党政办负责解释。
俊甫书院
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