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申建发布时间:2019-06-06浏览次数:680


河南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基建〔20191

直线 21


关于印发《河南师范大学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河南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河南师范大学

2019531

河南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加强对基建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廉政的管控,促进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校园规划、校园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接受校内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基建项目需要招标的,按《河南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 学校基建项目应维护校园建设规划的连续性、完整性和严肃性,保持功能分区、平面位置、建筑风格的协调性,项目选址应符合总体规划。改建、扩建项目应遵循“安全可行、美观协调、节能环保”的原则,项目实施需经基建处审核把关。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批权限

(一)项目建设费用预算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项目建设费用预算在人民币5万元(含)-10万元的,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项目建设费用预算在人民币10万元(含)-20万元的,须经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项目建设费用预算在人民币20万元(含)-200万元的,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五)项目建设费用预算在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基建工程项目费用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含的所有建设费用及与基本建设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基建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国资、财务、后勤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办、工会、发规处、国资处、审计处、财务处、后勤处、基建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办公室主任由基建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处长担任。

第九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负责审定基本建设工作规章制度并指导检查落实情况。

(二)负责对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研究并确定年度投资计划。

(四)负责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程序。

(五)审议基建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单体设计方案。

(六)审议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方案变更、可行性研究和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

(七)负责协调与基本建设相关的校外单位。

(八)负责协调拟建基建工程项目的使用单位,对项目使用功能进行细化。

(九)审定招标文件和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十)处理招标活动中的投诉。

(十一)审批增加预算造价(或变更费用)10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工程变更事项。

(十二)组织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十三)对在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和造成的损失进行研究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对在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向学校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十四)对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条 领导小组组织原则

(一)领导小组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领导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领导小组每次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由校办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的编发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处工作职责:负责对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审计,对项目施工全程审计,参与中标项目合同谈判。

第十二条 财务处工作职责:负责对工程项目经费来源、预算、核算、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管理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参与中标项目合同谈判。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和领导小组的基建工作会议决议。

(二)编制项目的总体规划、单体设计方案,逐级报批。

(三)组织项目的立项、报批和方案的评审、优化工作。

(四)配合国资处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所有涉及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必须报领导小组审批,根据审批意见,按照招标程序开展工作。

(五)编写基建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协议书的拟稿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六)负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的管理及督办工作,并督促检查项目责任人、施工方、监理方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组织工程的方案设计变更、施工图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监理规划等工作。

(八)负责协调工程的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审核及工程保修等,督促办理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备案。

(九)负责配合校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变更、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汇报审计结论。

(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基建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其他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根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履行基本建设工作中相应的职责。

第四章 决策阶段管理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立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使用单位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建设规模、功能要求、资金来源等内容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后,形成建设意向决议。

(二)基建处根据建设意向决议,组织前期调研,对于符合校园总体规划和地方规划、人防、消防、土地、环保、建设等部门相关法规要求,且确有建设必要的建设项目,形成初步调研意见,报学校批准。基建处会同使用单位,形成《项目建议书》,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三)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由基建处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基建处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招投标规定,协助学校招标管理部门依次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招标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基建项目必须保证合理的工程造价和建设工期,不得压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

第十八条 学校基建项目必须符合建设程序,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开工前,要按政府要求办理立项、规划、消防等手续,不得在各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第五章 实施阶段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设计,依据国家有关建设法规进行,应服从校区的规划,建设风格应与校园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设计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内容,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优化设计,控制投资。

第二十一条 在委托设计前,基建处应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地点、工程配套条件、工程建设规模、工程使用要求、建筑风格及色彩要求等,同时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校园规划、周边环境、地下管线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基建项目工程质量和合同工期,节约工程造价,使用单位对建筑的功能需求应在设计阶段充分提出,并书面确认、存档,作为设计依据。

第二十三条 设计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较大的变动。对于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计划等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10%以上时,需报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规范勘察设计。基建项目要坚持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第二十五条 明确建设主体。基建处作为建设主体单位对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目标进行统一控制,对安全、合同、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做好“三通一平”。基建项目开工前,学校有关部门应配合基建处,保证施工现场通水、通电、道路畅通,做好苗木、管线挪移(改造)、场地平整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做好准备。

第二十七条 加强现场管理。基建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基建项目实施,履行合同规定的发包人代表职责,并进驻施工现场,在合同授权范围内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协调解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发挥监理作用。基建项目的监理单位应通过招标或委托形式确定。基建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要求参建各方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中违反法律、法规及质量规范。

第三十条 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基建项目实施负责人,对项目质量负有终身责任,并按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主体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拨付。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变更。基建项目应按审定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参照《河南师范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申请。基建项目竣工后,满足国家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由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及校内相关部门参加。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基建项目包含特殊行业的验收,如电梯、消防等项目,另行组织专项验收。

第三十五条 移交和保修。基建项目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办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基建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保修等,参照《河南师范大学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档案管理。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处应及时向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基建项目档案,参照河南师范大学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竣工结算。对于已竣工的基建项目,基建处应及时做出竣工结算报告,按规定经学校审计部门审计,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作为学校确定工程最终造价的依据,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基建处应重视并加强对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的廉政教育。基建管理人员应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廉洁自律。

第三十九条 基建处应重视并加强基建人才队伍建设,保持基建管理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四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国家、地方法规政策和工作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和完善。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5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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