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申建发布时间:2019-06-06浏览次数:698


河南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基建〔20193

直线 21


关于印发《河南师范大学

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基建项目变更、签证事项,根据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河南师范大学基建项目建设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师范大学

2019531

河南师范大学

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项目变更、签证行为,保证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和《河南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校园规划、校园建(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项目。

第二章 变更分类

第三条 使用变更。指已经完成设计的基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使用单位对其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提出改变,并经学校同意进行的工程变更。

(一)由于使用功能调整,需进行平面布局变化、土建结构调整等引起的变更。

(二)由于需调整原设计的装修、装饰、设备选用档次和标准等引起的变更。

第四条 设计变更。指由于设计原因需进行的变更。

(一)由于设计原因引发的结构设计优化、构造处理完善、使用功能改进等引起的变更。

(二)由于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进行设计调整引起的变更。

(三)政策性变化引起的设计变更。

第五条 施工变更。指施工现场由于下列原因,需进行的工程变更:

(一)造价或市场等原因,无法采购到原设计中使用的材料、设备等。

(二)施工条件、环境条件发生变化。

(三)施工技术与工艺的调整和变化。

(四)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第六条 现场签证。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时,由基建处现场代表与施工单位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基建处职责:

(一)负责基建项目变更的全过程管理。

(二)根据施工实际,提出变更意向。

(三)参与基建项目变更意向的确定。

(四)负责审核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变更申请。

(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变更文件组织施工。

(六)负责处理紧急情况下的变更申请。

(七)负责对项目总投资进行控制。

第八条 使用单位或其他管理部门职责:

(一)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提出变更意向。

(二)参与变更意向的论证,提出变更意见。

(三)明确使用单位代表。

第九条 监察、审计部门职责:负责监督、审核变更程序是否合法,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变更价格是否合理等。

第十条 参建单位职责: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监理和施工单位应落实基建项目参与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负责人,并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章 变更原则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工程质量和各项功能的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得影响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批复要求,保持其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及功能要求。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应在调查、收集完整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其合理性、可行性后,提出变更申请,详述变更理由,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量调整和合同价款调整手续。

第十六条 对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地点发生的工程变更,不允许拆分。

第十七条 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应严格控制,累计不得超出工程合同额的10%,确需增加且超过此额度时,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章 变更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十八条 变更审批权限

(一)估算额度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变更,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估算额度在人民币5万元(含)-10万元的变更,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估算额度在人民币10万元(含)-20万元的变更,须经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估算额度在人民币20万元(含)-200万元的变更,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五)估算额度在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须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变更程序:

(一)由使用、设计或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须写明变更理由和变更内容)。

(二)校基建处进行初步审核,做出估算。呈报前,必须充分研究申请方提出的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变更的必要性和方案的可行性,并与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充分沟通。

(三)根据第十八条变更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交设计院完成变更设计。

(五)核定造价变更金额。

(六)出具变更通知单,通知现场执行

第二十条 凡是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各级负责人应及时呈报,及时审核批准,及时下达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有文字记载。应急工程变更仍应根据估算金额,按审批权限进行口头请示,经同意后可先实施后补办手续,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齐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变更和签证均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必须仔细保管。所有生效的变更文件、签证及相关的经处长、副处长审核签字的用于请示变更和签证的工作呈报、会议纪录、会议纪要和决议()均由记录人或具体承办人整理后负责交基建处存档,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河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5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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