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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委:关于“五一”期间禁止公车私用和用公款旅游的通知 |
| 发布时间: 2007-04-27 浏览次数: 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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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单位: “五一”节将至,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要求和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大力倡导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狠刹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不正之风,厉行节约,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以实际行动推动“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禁止用公款旅游的各项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不准借庆祝节日或进行春游等为名,组织人员用公款外出旅游。 (二)不准借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研讨班之机,组织学员到外地旅游。 (三)不准借进行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用公款旅游。 (四)不准借出差、外出开会之机,到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旅游。不准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在国(境)内、外旅游。 (五)不准使用公车进行旅游。 二、各单位要加强公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三、由于工作原因确实需要组织或参加有关外出考察、学习活动的,要严格控制时间、人员、经费,并按规定报批。 四、财务处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对用公车私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堵塞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的漏洞。 五、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治理公车私用和用公款旅游等工作。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和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提高对治理公车私用和公款旅游问题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树立艰苦奋斗的作风,廉洁自律,遵规守纪,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履行廉政承诺,带头廉洁自律,以身作则,管住自己、管好家属子女、司机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遵守以上各项“禁令”。 纪委、监察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纪委 河南师范大学监察处 2007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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