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0-10-29      访问次数: 9896

  为加强中心的经费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经费来源

  1.国家、部委、省和厅局等下达的科研任务所拨付的研究经费。

  2.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和学校配套的科研经费。

  3.其他渠道争取到的课题经费。

  第二条中心的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具体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归中心独立支配使用。

  第三条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调研费、图书资料的购置及打字复印费,著作、研究报告、论文的印刷费和版面费,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科研成果评审或鉴定费,必需的劳务酬金等。

  2.进行科研调查,查阅科研课题资料;

  3.召开小型研讨会、课题论证会和科研成果评审鉴定会;

  4.购置科研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仪器设备的安装及维修保养费;

  5.协作费:协作承担中心课题项目的外单位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经费;

  6.出版科研成果补助和奖励;

  7.管理费。

  第四条使用和审批

  1.课题组成员使用经费需经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由中心负责人审批。

  2.论文、著作的审稿费、版面费、印刷费以及出席国内外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凭发票和会议通知报销。

  3.特殊情况的非正式票据的报销,由中心负责人审批。

  4.课题经费一次使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由中心负责人审批。

  5.仪器设备的购置,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中心负责人审批;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由中心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批。购置的仪器设备、资料属中心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入库,凭入库单和发票报销,项目完成后交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

  6.课题结题,在确认保质保量完成研究计划,并经决算报批后,课题组提取结余经费的40%作为奖励,根据贡献大小发给从事该项目的研究人员。剩余经费转入中心科研基金,用于中心的其他科研活动或前期研究。未按时完成研究计划或中止、撤销的项目,不得提取奖励经费。

  第五条管理与监督

  1.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更不能用于个人消费,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严格管理和核算,并接受监督部门的执法监察。凡违反本规定者,中心将取消其经费使用权,追回用于个人消费的金额,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问责。

  2.项目结题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配合中心和财务部门编制决算报表,经中心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交由审计部门按程序进行审计。

  第六条本办法中如有与各基金来源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各基金管理办法为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度的解释权归河南师范大学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