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河南师范大学
关于在职人员攻读学位及在校服务期的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和人才市场的变化,学校对原来的关于在职人员攻读学位及在校服务期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予以公布。
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师范大学关于在职人员攻读学位
及在校服务期的规定(修订)
校人字〔2006〕40号
一、攻读学位
1.学校不再定向或委托培养各类硕士研究生。
2.关于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
(1)专业确定:
定向或委培专业由学院提出建议,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统一审定,并定期公布。
(2)报考条件:
新接收来校工作的人员,自来校工作之日起满三年后(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可攻读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不满三年的,学校不再定向或委托培养。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取得学位回校工作满三年后,可攻读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不满三年的,学校不再定向或委托培养。
(3)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个人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河南师范大学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申请表》,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和教学科研工作整体安排,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送交人事处师资科;人事处审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录取后签订协议书。
(4)费用承担:
①学习费用
学习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上学期间的学习费用自理,确有困难的,可向学校借款。完成学业回校报到后可按照下述标准报销学习费用:
A、攻读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其学习费用学校承担60%,所在单位至少承担30%。
B、攻读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博士研究生的,其学习费用学校承担40%,所在单位至少承担30%。
C、在职申请博士学位的,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承担学费的50%,所在单位至少承担30%。
②路费
对于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校每年报销我校至就读学校两次往返路费(全价,博士研究生和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可以报销硬卧),其余费用自理。
(5)其它
①因故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应提前六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延期时间一般为一年以内。
②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未完成学业,没有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不负担学习费用。
二、服务期
1.类别和期限
(1)引进人员服务期:本科生4年,硕士、博士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务期由学校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2)脱产进修服务期:每脱产半年,在校服务期不少于1年。
(3)定向或委托培养服务期:定向或委托培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回校工作满2年后,可以申请到国外进行合作研究。
(4)被评为省、校级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服务期:自培养期结束后算起不少于2年。
(5)职称服务期:自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日起,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不少于2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不少于3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不少于4年。
职称服务期履行2年后,可以申请到国外进行合作研究。
各类服务期分别计算,但累计最长不超过6年。
2.违约处理
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违约的,要经学校审批;未经学校批准的违约,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同意违约的,按下述标准收取违约金后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1)新接收人员:违反基本服务期约定的,违约个人按5000元/年的标准向学校交纳违约金。
(2)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违反职称服务期约定的,违约个人按中级3000元/年、副高级6000元/年、正高级10000元/年的标准向学校交纳违约金。
(3)引进人员、定向或委托培养人员:因学校承担经费而规定服务期的人员(包括引进人员服务期,定向或委托培养服务期,脱产进修服务期,省、校级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服务期),违约个人除向学校交纳未履行服务期的折合经费外,另按5000元/年的标准向学校交纳违约金。
各类违约金分别计算,涉及多种违约金的计算时,按照引进人员服务期、定向或委托培养服务期、职称服务期、其他服务期的顺序进行。
三、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考取研究生人员,仍按学校原来的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生效后,校人字[2003]295号文件《河南师范大学关于在职人员攻读学位及在校服务期的规定》及校人字[2004]213号文件《河南师范大学关于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委培或定向办法》同时废止。
3.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