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解答

时间:2006-11-30浏览:2213设置

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精神,现将此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
    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目前个人信息表中核实的为工龄,套改年限由人事处统一计算。
    2、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以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3、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4、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5、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至2006年6月30日。
二、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1、套改时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研究机构的助理研究员到高校被聘为讲师的,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三、上学期间工龄、学龄的认定问题
    1、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1977年11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2、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1979年8月4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7)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关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适当高定工资档次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93年工改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可在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高定的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档次或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档次或薪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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