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调配工作规定(校人字[2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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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调配工作规定
 
校人字[2008]7号
 
    为适应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教职工整体素质提高和人才合理流动,增强学校活力,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配原则
    1.调配工作必须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项工作的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定员内,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的专业人员。
    2.缺编的教学科研部门除引进研究生学历且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急需人才外,原则上不再引进本科毕业生。其他缺编部门急需增加人员的,一般应从超编单位人员中调配。
    3.鼓励校本部中的超编富余人员向自收自支单位、附属单位及校外流动。企业单位人员、自收自支单位和附属单位人员,除教学第一线急需或国家政策规定的流动外,一般不得向校本部流动。
二、调配条件
    1.正常调入我校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年龄要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正高级不超过50周岁,副高级不超过45周岁;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超过3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3)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要求: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他人员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达到本岗位要求的学历。
    2.关于职工配偶的工作安置
    (1)在岗的学科、学术带头人的教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如果其配偶的基本条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学校可以帮助其调动工作:
    ①近三年有国家级或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者;
    ②政府津贴享受者或省管专家;
    ③获省级(含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奖章、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的。
    从事特殊、紧缺专业的教授,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条件;对省特聘教授,在安排其配偶工作的同时,子女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如本人提出安排子女工作的请求,学校根据“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按照实际情况,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2)博士配偶工作的安置按照《河南师范大学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执行。
    3.以高层次人才配偶身份(本科及以下学历)由学校安置工作的,实行人事代理,签订聘用合同。若高层次人才本人调离学校或脱岗,学校将解除与其配偶的聘用合同。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调入:
    (1)在见习期、学徒期、试用期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受过各种处分不满两年的;
    (4)不符合调入基本条件的;
    (5)有其它原因不宜调入的。
    5.我校教职工要求调出学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准予调出:
    (1)专业不对口在校内无法调整的;
    (2)聘用合同期满且按协议在校服务期满的;
    (3)因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调出的人员。
三、调配办法
    1.每年九月上旬各部门应制订次年人员调配计划(含接收毕业生人数、拟批准报考博、硕士研究生等人员情况)报人事处;经学校研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对拟调入我校工作的人员,用人部门应会同人事处通过必要的方式进行考核(包括面试、试讲、考试和品德、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察),经本部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写出书面意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政治表现、学习工作简历、专业特长、主要成就、计划生育情况、随调人员情况、使用意见等)送交人事处,报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按调配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3.采取公开招聘方式引进人员,用人部门应将招聘报告(包括招聘原因、招聘人数、招聘条件、招聘程序)送交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再按管理权限办理招聘手续。
    4.接收毕业生到我校工作,按照学校制定的有关引进毕业生的规定办理。
    5.为引进高层次人才调其配偶到我校工作的,所在部门应将其个人申请、部门领导意见以及接收部门工作安排意见送交人事处,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按调配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6.接收来校工作人员,学校和个人双方均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后再办理有关接收手续。
    7.对申请调出人员,所在部门应将个人申请、部门领导意见送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按规定办理调离手续。
处级干部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由学校审批,其他人员由人事处研究,报主管校长审批。
    凡违约要求调出的人员,须经学校研究同意,按有关违约规定处理后再办理有关调出手续。
    8.校内人员调动,除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整外,其他人员要求在部门之间调整且符合流向的,个人需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和接收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研究审批。
    9.凡涉及人员调出我校的,学校于每年的1月和6月进行集中研究。
四、其它规定
    1.申请在校内调动的人员,在人事处下达调令之前,必须在原部门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所在部门也不得停其工作。对借调动工作为由,擅离职守的,按旷工处理。
    2.经学校批准同意调出的人员,在接到调入单位调令之前,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如擅离岗位,按旷工处理。个人要求调出,自学校批准同意其调出之月起,超过三个月未能办理调动手续的,学校停发其工资,不再安排其工作;满六个月未办理调动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经学校批准同意调出,由于特殊原因本人又要求留任者,自学校批准其调动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重新向所在部门提出留任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按管理权限重新审批。
    4.在调配商调过程中,不允许当事人携带个人的档案材料,以免丢失或泄密。
    5.接收来校工作人员的在校服务期按本人和学校、部门签订的协议执行。
    6.接收来校工作的人员,从应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上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附则
    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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