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程序

时间:2006-09-13浏览:1192设置

1.人事处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劳务人员协议书》:
(1)人才交流中心核实派遣单位具有劳务派遣项目后,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拟订《派遣劳务人员协议书》(主要包括: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劳务费用的支付、劳务纠纷及工伤事故的处理等);
(2)将拟订的《派遣劳务人员协议书》交主管处长和法律顾问审核;
(3)《派遣劳务人员协议书》经双方单位认可后,签订《派遣劳务人员协议书》。
2.校内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办理用工手续:
(1)用工单位提出派遣劳务人员要求后,发给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计划表》和《派遣劳务人员协议书》、《使用派遣劳务人员有关问题的说明》;
(2)用工单位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计划表》;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将《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计划表》送交人才交流中心
(3)人才交流中心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计划表》汇总后送交劳务派遣单位;
(4)劳务派遣单位招聘人员并将招聘人员情况告知用工单位;
(5)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劳务人员名单和派遣时间;
(6)劳务人员在劳务派遣单位办理手续后,持《派遣劳务人员函》到用工单位报到;
(7)用工单位将《派遣劳务人员函》复印件交人才交流中心备案,领取《劳务费用报表》,测算用工时间内需支付的劳务费用;
(8)用工单位将劳务费用(劳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等)预拨到人事处《临时工劳务费用》帐户;
(9)为用工单位建立《劳务费用》帐本。
3.每月3日前(特殊情况月底前),用工单位将上月《劳务费用报表》送交人才交流中心。
4.汇总《劳务费用报表》。
5.每月7日前,将《劳务费用报表》报送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出具支付劳务费用的发票。
6.劳务费用发票经主管处长审核签字盖章后,报财务处转入劳务派遣单位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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