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及部分教师退休待遇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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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豫人社〔201774号)、《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部分教师退休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86号)文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即201410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及部分教师退休待遇申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范围

20149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符合国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10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符合《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人事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豫劳险字(82)第33号)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10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处理。

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的范围和计发比例细则如下:

(一)2014930日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人员

1、获得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5%

219891月及之后获得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其他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198812月之前国家各部、委表彰的系统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青年突击手(全国新长征突击手)荣誉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3、获得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4、获得部队军一级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5、维护或抢救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以及对敌斗争中有特殊功绩受到省政府通令嘉奖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

(二)2014930日前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

1、被批准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河南省优秀专家,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为100%减去按照豫政[2006]74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级进步奖、星火奖中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5%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三等奖和省部级科级进步奖、星火奖中的特等奖、一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获得省部级科级进步奖、星火奖中的两个二等奖以上者,河南省实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两个二等奖以上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省政府表彰的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4、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四等奖和省部级科级进步奖、星火奖中的二、三等奖,河南省实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一、二等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

(三)2014930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符合豫劳险字(82)第33号文件规定,退休时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累计满15年以上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二、一次性退休补贴计发办法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  X  提高的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X  180个月

在确定提高的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时,同时符合多个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人员,按最高的计发比例计算一次性退休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按上述办法确定提高的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与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74号)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

三、其他说明

(一)2014101日及以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获奖时由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二)201410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退休的人员,已按原规定享受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待遇的,本人退休时所在单位要按本通知规定全额核发一次性退休补贴,停发提高的基本退休费部分,同时对已发放的提高基本退休费部分予以清算。退休待遇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退休待遇时,对已发放的提高基本退休费部分予以冲减扣回;退休待遇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的,本人退休时所在单位核发一次性退休补贴时予以扣减。

(三)根据豫人社[2017]86号文件规定,符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教龄的教师,退休后享受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本办法施行之前已退休的教师,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月起,享受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地)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累计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教龄,退休后享受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201410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在按照豫人社养老[2016]7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提高基本退休费并按月发放,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四、相关事项

请符合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条件的退休人员和符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201410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于201971217:00之前将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获奖证书、表彰文件、高级专家本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原件)提交至勤政楼309室。

特此通知。  

联系人:庞成营   刘夏

联系电话:3326204

  

  人事处

201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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