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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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部门职责

第一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负责指导和管理学校博士后工作。博管会由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和颁布学校博士后政策,制定博士后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招收计划,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全面领导学校博士后工作。

第二条 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流动站的设立申报,博士后的招收、进站、在站、出站管理,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等。

第三条 流动站所属学院成立57人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小组负责人由院领导担任,成员应是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站内管理规定,决定博士后进站人选,对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选题进行把关,定期听取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度报告,对拟出站博士后的科研成果、工作态度做出全面评价,并提出出站后使用意见。 流动站所属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流动站所属学科博士生导师教授可作为进站博士后的合作导师。

第五条 博士后名额优先向基础研究领域、急需扶持发展的学科倾斜,并重点支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且科研经费充足的课题组。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科研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为我校不入编的定期聘任正式人员,享受在职教师的同等待遇,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均按规定接受我校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博士后申请资格

第七条 取得博士学位3年以内,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周岁以下,并且符合流动站招聘岗位要求的人员,均可以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 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我校培养的博士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入本校同学科的流动站。

第九条 在职人员须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进站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我校博士后进站可随时办理,各流动站确定博士后人选后,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填报申请并上传证明材料,然后向校博管办提交进站纸质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进站纸质材料如下:《博士后申请表》1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1份,进站审核表1份。

第十二条 进站材料经流动站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校博士后办公室向申请人发放录用通知书。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被录取的博士后人员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校博管办办理报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博管办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不报到者,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1个月内须与流动站所属学院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知识产权及其它有关事项。协议书一式3份,博管办、设站学院、博士后本人各执1份。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力求结合我校设站学科的研究方向,研究计划征得合作导师同意并经学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校博管办备案。博士后人员进站两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工作,并向所在流动站做开题报告。

第十六条 流动站每年须组织一次考核,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的博士后工作评议小组,对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优秀的博士后,学校给予一定奖励,同时博士后合作导师及流动站也将获得相应奖励。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将考核结果报博管办备案、归档。

第十七条 在站博士后必须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若未能在2年内完成预定任务者,需要延期,本人至少提前3个月提出延长在站时间的申请,由合作导师及学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同意后,交博管办,再经校博管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继续在站工作。延长期博士后的工资、津贴、社保等均由导师科研经费支付或自筹。延长期申请应从严审批,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其思想或业务工作表现不适宜继续作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所在流动站应及时向博管办提出报告,经校博管会研究决定终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停发博士后的工资、津贴、社保等一切待遇,并按进站时签订的协议解除关系,办理退站。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考核不合格的;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无故旷工连续15天(含)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含)以上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含)的;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资助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拨付,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博管办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主要用于博士后流动站建设及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用于日常生活和公用支出。日常生活经费包括工资、住房补贴;公用支出包括差旅、办公、设备和资料购置等,不足部分可由合作导师提供。期满出站,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二条 奖励津贴:超出工作协议要求并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的或取得的成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利用博士后日常公用经费和博士后科学基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校,由博士后所在院管理,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有使用权。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等均属河南师范大学所有。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 因学校资源有限,博士后人员不断增加,学校只对海外博士后提供公寓,对其他博士后发放租房补贴,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在新乡市区者,不享受公寓或租房补贴的待遇。博士后公寓配备床、书柜等基本生活用家具,水、电、天然气、电话、卫生、治安等费用由博士后支付。博士后公寓只向在站博士后提供,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转借、转租,一经发现由后勤管理处予以收回。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及其家属必须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寓内各种设施,按时交纳各种管理费用。博士后期满出站或中途退站,应在结清房租、水、电、煤气、采暖等费用后,凭结算收据到博管办办理退房手续,及时迁出。博士后期满出站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搬出公寓。

第七章 博士后人员的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规定将常住户口迁入我校,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流动落暂住户口。博士后期满出站时,博士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往博士后工作单位所在地。博士后随迁子女可按我校正式职工子女对待,学校负责协调办理入托、入学等事宜。子女参加高考、中考等享受新乡市常住户口居民待遇。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配偶不随迁的,每年报销两次探亲路费(按公务出差标准执行),费用从学校博士后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八章 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在站博士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按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会19961112日通过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

第九章 博士后的职称评定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章 博士后人员的出站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如果因承担国家级项目未完成,可以申请适当延期。博士后人员应于期满出站前3个月,向流动站提出出站申请,并作好出站准备工作。工作期满24个月,博管办停拨其所有日常经费。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后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并向指导小组及所在流动站专家做在站期间科研工作汇报,指导小组对其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评定,并将评定意见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流动站组织博士后工作评议小组(5名以上正高级职称人员,校外不少于2名),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组织出站答辩。博士后人员出站手续办理完可领取全国博管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定向委培博士后以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出站博士后人员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函。自主创业者,人事档案须转至其指定的省、市级人才交流中心。

第三十三条 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办理出站手续时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1份);《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1份);《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1份);《出站答辩决议书》(1份)《出站接收单位的接受意见(函)》(出站重新分配工作人员提供)《博士后工作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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