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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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大党文〔201982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以我校教职工名义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学校各二级单位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破坏民族团结,歧视少数民族师生。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8.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二)教育教学方面

9.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的兼职兼薪行为。

10.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

11.篡改学生或考生成绩,影响考试公平公正。

12.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并产生不良影响。

13.体罚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

(三)学术道德方面

14.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15.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16.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7.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18.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19.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20.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21.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

22.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3.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4.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

25.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26.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27.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五)管理工作和廉洁从教方面

28.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研究生推免、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招标评标、基建工程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9.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30.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31.不当占有学生应得助研津贴。

32.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六)其他方面

33.未经学校授权,擅自使用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或擅自以学校名义行事,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34.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三章  审议和处理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均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原则上应以实名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举报提出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师德失范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之内。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不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如下举报:

(一)与教师职业道德无关的;

(二)未提供书面材料的;

(三)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四)超出举报时限的;

(五)已进行调查并有明确结论又重复举报的。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举报或发现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后,根据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具体类型,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组织相应调查。

调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教师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宣传部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或继续教育学院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技处或社科处核查,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核查,涉及领导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核查。

第十条违反师德规范的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内容。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向领导小组提交正式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审议调查报告,形成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意见。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情节较轻的,处理建议经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即生效。情节较重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建议,需经过领导小组充分讨论,由参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为有效。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五分之四,表决事项赞成票达到与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投票应由成员本人完成,不得委托他人进行。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校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由研究生院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除适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外,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外,由人事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是中共党员的,由校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发现应聘人员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各单位不得招聘和引进;兼职人员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面送达该教师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理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受处理的种类、受处理的期限和依据;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复核、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十九条在相应的处理或处分作出前,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职务)晋升、学习培训、评奖评优、各类人才计划推选、教学及科研项目申报、导师遴选、干部选任等方面等原则上按既定流程进行,处理或处分结果作出后,按处理或处分结果执行。如有必要,在处理或处分作出前,领导小组对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保留临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条对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处理决定权限,提请领导小组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自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四)处理不当的。

第二十二条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处理或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或处分的执行。受处理或处分的教师不会因申诉而被加重处理或处分。

第六章  处理的解除与延期

第二十四条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的处理决定的解除或延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师受处理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经领导小组批准,作出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三)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

(四)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

对于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解除处理后,相应导师资格不得自动恢复,必须根据情况重新申报、认定或者评选。

解除处理决定、延期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师德师风建设实行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七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管理师德建设工作,共同承担师德建设责任,是师德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领导小组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院长担任。职能部门工作小组组长由党政正职担任。

各单位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宣传、教育、监督、考核等日常工作,协助学校对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处理,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对各单位的师德建设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各单位应当把师德建设与党的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紧密结合。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工作小组应加强师德考核,凡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师德考核应结合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进行。教师党员的师德考核还应征求所在基层党支部的意见。师德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向教师本人说明理由及依据。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于考核结果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见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处理或处分教师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引进人才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情况考察,建立和完善考察机制。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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