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 2012-04-14 浏览次数: 2658

土地承包纠纷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农户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法院受理土地承包案件大部分是这类纠纷,在二轮土地承包初期,土地耕种投入大、收益低,一些农户便低价格或零价格转包、转让土地经营权。2004年国家为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出台了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惠农政策,不但取消了各种税费,还直接给予农户粮食补粘,现又增加了良种补贴,土地流转承包费大幅度提高。继续履行原来的土地流转合同已经显失公平,承包人便主张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发生纠纷。原承包户以当初的转包或转让协议显失公平为由纷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土地流转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要求增加土地流转费。这类案件双方争议较大,无论哪一方败诉,都很难服判息诉,个别判决案件打完一审打二审,打完二审打再审,择机上访,直至到最高院。为了有效化解这类纠纷,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办案法官想千方、设百计,就案讲法,让当事人明白法律规定,尽全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结案。

这类纠纷应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款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该条规定是情事变更原则,二轮土地承包初期的土地流转合同均是零价格流转或低价格流转,国家惠农政策出台后,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已经显失平衡。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公平原则,解除或变更承包合同,达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

2.因拒绝村委会收回、调整承包地引发村民之间土地侵权纠纷。有的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外出打工,没有分到土地,惠农政策之后,外出打工者陆续返乡务农,向村委会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村委会将人在户不在的土地已予留出来,但已经按机动地承包给第三人,有的村委会未予留机动地。为了给返乡务农的村民补分土地,村委会要求耕种机动地的农户退回机动地,或者让多分土地的农户退出一部分土地补给无地的农户,这种调整便引起退地村民的不满,并拒绝退地。一方是新承包户要求耕种村委会补分的土地,另一方是原承包户坚决不退地,双方为抢种土地僵持不下,由此引发村民之间的土地侵权纠纷。有的甚至大打出手,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或者刑事案件。村委会无力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便将纠纷引向法院。新承包户以原承包户侵权为由诉讼至法院,这类纠纷法院调解难度大,执行难度更大。

村委会需要调整土地应适用的法律条款是:2003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应分土地而未分到土地发生的纠纷。有的村民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因外出打工等各种原因未分到土地,惠农政策之后,土地增值,外出打工者便回村要地,有的村委会未予留足够的机动地,或者将机动地已长期承包出去,无法收回。或者其所在的村民小组没有地源,无法补地。导致应分土地的农户分不到土地,引起上访缠访。这类纠纷应该由政府妥善解决,不属法院主管范围,法院不予受理。

适用的司解释条款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要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政府在两个月内不予答复,可以起诉政府不作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