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3浏览次数:1237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保障学校采购代理工作规范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学校委托办理采购代理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和招投标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为同义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招标人)委托从事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学校委托的代理机构应通过公开方式遴选入围,入围数量不得少于15家,服务期限不超过3年,服务期满应重新组织公开遴选。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委托未入围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第四条  学校代理机构应在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择优选用:

(一)纳入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即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分网)建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二)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业条件;

(三)在财政部门开展的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中未受到处罚;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代表学校与入围的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按国家相关标准保存和存档备查。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对入围的代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及采购项目分配。

(一)选用代理机构采取“一项目一选取”,即一次选取仅对一个相应项目有效;

(二)选用代理机构时原则上应采用随机方式抽取确定;特殊情况下需采用非随机方式的,须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三)预算在2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组成抽取小组,随机抽取代理机构委托办理业务。预算100万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选用代理机构时须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现场监督。抽取结果填写“河南师范大学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抽签记录单”;

(四)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同类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连续委托同一代理机构。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代理机构日常考核,记录代理服务行为,建立负面清单。采购代理项目分配时,可根据服务质量进行调整。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的各类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代理机构出现本条(一)至(五)款任意一款情形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发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完成后暂停其项目委托13个月;出现本条(六)至(十)款任意一款情形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发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完成后暂停其项目委托6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委托新项目;有正在代理的项目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代理项目完成。

(一)采购文件或信息公告中存在疏漏、歧义、错误、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或迟延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三)未及时移交评标资料或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四)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五)未按照规范流程履行职责,或存在其他不规范、不专业行为的;

(六)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采购文件内容受到有效质疑、投诉的;

(七)信息公开媒介、内容存在错漏且未及时更正,影响采购进程的;

(八)未对开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九)未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或报备相关材料的;

(十)未经学校书面许可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终止委托合同,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的;

(二)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编制的采购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五)与投标人或者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七)拒不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的监督,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八)篡改或丢失采购文件、开评标资料或音像资料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代理学校委托的采购项目,或将代理项目转包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或严重损害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自主采购需使用入围代理机构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各单位自主选用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