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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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文件



字〔2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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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师范大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进学校规章制度“废改立”工作,现对《河南师范大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河南师范大学    

2019329





















河南师范大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师范大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学校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三条 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目的,是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学校预算的执行,促进财务规范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审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促进学校各部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法,发挥学校预算宏观调控作用,保障学校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条 审计处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预算编制是否坚持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的严肃性、程序性、公开性怎样;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中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有无编制超越学校财力可能的赤字预算;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学校领导审定后执行;

(四)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审计处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学校组织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不及时上缴等乱收费问题;

(四)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有无利用其他应付款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第七条 审计处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和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动用事业经费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与计划有何差异,有无赤字,如与计划差异较大或出现赤字,原因何在;

(二)为保证预算完成采取的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各项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四)预算执行的效果如何,经费自给率、预算收入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怎样。

第九条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方式及时间应当是:

(一)事前参与:在编制预算期间,应当主动了解并要求财务管理部门提供预算编制的情况,积极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为事中和事终审计打下基础;

(二)事中审计:每年十月份对当年九月份以前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终审计:每年初对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条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限期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

(三)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四)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等;

(五)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六)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等。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事中和事终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师范大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相关事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河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3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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