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内部刊物出版的管理,促进内部报刊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述出版物,是指各部门、学院、群团组织或教职工、学生编辑出版的、在校内发行或交流的、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刊物。
第二条 校内出版刊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内容必须健康向上,有利于繁荣校园文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诽谤。校内严谨印刷宣传宗教的刊物。刊物的主编和作者应对其作品负责。
第三条 各学院、各部门编辑出版的刊物,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提出管理意见后,向党委宣传部申请注册登记。
第四条 教职工跨系创办、编辑、出版的刊物,必须有机关部门(处)一级挂靠单位;由挂靠单位批准并提出具体管理意见后,向校党委宣传部申请注册登记。
第五条 学生跨学院创办、编辑、出版的刊物,必须有校级学生系统挂靠单位(可以是经批准的校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批准并提出具体管理意见后,向校党委宣传部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申办者必须按本规定的具体要求,如实注册、登记。
第七条 校党委宣传部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后,在一周内作出准否注册登记的答复。
第八条 经过注册登记的刊物、必须严格按照登记时的要求编辑、印刷、出版、发行;每期发稿前,必须经批准单位领导审核同意。
第九条 每期出版后,须送两份给校党委宣传部备存。刊物如有变更项目,须报批准单位同意并到校党委宣传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刊物停办,在报知批准单位后,须到校党委宣传部办理停办手续。
第十条 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