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宣传思想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管媒体原则和要求,进一步增强校园新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促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打造系统化、矩阵化、网络化的新媒体工作格局,深入宣传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传播学校先进文化和社会正能量,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文化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新媒体,是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信息平台运行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公众号(含订阅号、服务号、企业号等)、贴吧、微视频、网络视频直播账号、QQ空间、网络广播、数字出版物及其他APP移动应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凡以校内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群团组织、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及某项工作业务的名义开通的各级各类新媒体公众平台,其建设运营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任何个人未经学校授权或许可,不得以学校及其他各类校内组织名义开办新媒体。
第二章 平台申请与管理
第五条 校园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要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工作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弘扬大学精神,传播大学文化,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六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本单位新媒体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校内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新媒体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平台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开办单位必须建立合理完善的新媒体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包括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组建专兼职工作队伍,完善信息审核发布机制等。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新媒体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单位为党委宣传部新媒体管理科),其职责是统筹规划全校新媒体建设发展,具体负责校级新媒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对全校新媒体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考评各校园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等。
第八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校内各二级单位主办的新媒体平台应遵循“先批后建”的原则,须在平台上线、开通前3个工作日按照河南师范大学新媒体平台审批备案流程进行审批备案,并准确填写《河南师范大学校园新媒体建设审批登记表》,由所在单位新媒体建设第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二级单位的下属单位或机构,如系、教研室、实验室、赛事组委会、学会、协会、研究会、校友会、学生会、社团等创建新媒体平台,应报各所属二级单位审批(审批登记表可参照校级登记表),各二级单位须将本单位下属新媒体平台的审批情况定期向党委宣传部报备,党委宣传部负责具体指导。
第九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官方各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新媒体管理科直接负责建设与管理。各二级单位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二级单位下属各单位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及以下平台,按照隶属关系,由二级单位归口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年审分级管理,未通过年审的不得继续运行。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并运营的账号,应按第八条规定补充填写《河南师范大学校园新媒体建设审批登记表》并于本办法公布后30日内提交审批登记表。
第十一条 新媒体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前3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南师范大学新媒体平台审批备案流程进行信息更新。
第十二条 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QQ群、微信群、聊天室等,实行管理员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各创建人应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备。除此以外,以个人名义创建的新媒体平台,不得以“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师大***”“HNU***”等学校特征专属名词命名运营,且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大对各自新媒体平台的建设管理力度,各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应注重提升文化品位,打造品牌形象,形成个性特色,并注意避免重复投入与建设。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校园新媒体平台矩阵,建立新媒体信息发布联动机制。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新闻信息发布的归口管理部门,各新媒体平台应紧密配合党委宣传部,服从统一管理和工作安排,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利用各自平台特色,适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形成宣传合力,实现良好的宣传矩阵传播效果。特别是在学校处置应对突发事件危机时,各新媒体平台必须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 建立新媒体信息内容审查发布机制。各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直接责任人(管理员)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同时严禁利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十六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平台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须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必要时,党委宣传部可授权网络中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阻断信息传播。
第十七条 建立保密审查责任制。各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责令其停止运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平台运行与安全
第十九条 各校园新媒体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数据端口开放需按学校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网络中心审批,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加强对新媒体账号的管理及信息内容的监管。必要时应实行全时段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须指定在职在岗的教职工担任单位新媒体平台管理员的工作,并规范其上岗、值班、离岗流程。本单位新媒体平台的账户、密码及各种管理口令,应由管理员统一管理,严格保密,并定期修改密码。管理员离岗时,应做好保密承诺、密码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同时与接任人员做好交接。凡因密码泄露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新媒体平台管理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媒体的安全管理还须严格遵守《河南师范大学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园新媒体联盟,将各单位官方新媒体账号纳入校园新媒体联盟及校园新媒体排行榜,并为网络与新媒体实际运营者建立微信群或QQ交流群等,逐步建设统一的推广、互动平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网络与新媒体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评选表彰。举行网络宣传思想教育优秀作品推选和大学生网络文化活动,对师生原创的优秀网络文化作品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各单位网络与新媒体建设管理情况作为意识形态工作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
第二十六条 网络与新媒体建设运营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该行为,主管及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关闭网站、注销账号,停止网络与新媒体运营,并在全校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健全本单位网络与新媒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网络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宣传部
201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