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工会文件
外国语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河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动员和组织全体教职工积极参加学院教育教学改革,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建议权。教代会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改革方案,对教学、科研、管理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教代会讨论通过本单位岗位职责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教代会讨论决定教职工劳动酬金、奖金分配以及其他有关集体福利的原则。

(四)评议监督权。教代会根据分党委的要求民主评议干部。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第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代 表

第八条 凡我院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按30%左右比例确定。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各基层党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70%,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和民主党派代表。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退休、调离学院,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补选。

(二)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长期出国、借调、病假、事假以及经常无故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能很好履行代表职责。其中,因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向选举单位教职工报告其履行代表职责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遵守学校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组成代表组,各代表组选举产生代表组长。代表组长的主要职责是:大会期间,征集汇总提案,组织本组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必要时可选派代表在大会发言;闭会期间,及时向所在工会小组传达贯彻会议精神。

第二十条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并做出决定或决议。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所做出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会同党政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四)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

(六)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七)做好院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八)完成院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为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