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各单位: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2019年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了让全院教职工享受国家减税政策,享受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解读
1.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次新个税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增加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支出,具体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纳税人可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切实降低税负,实现精准减税;
2.对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税务部门本着方便纳税人享受扣除和减税的原则,采取“纳税人申报就能扣除,预缴缓解就能享受,证明资料自行留存,税务机关事后抽查”的税收征管方式,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对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申报进行检查和纠正;
3.纳税人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中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相关要求
1.请各位职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及注册指引请参考附件二;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下载二维码:

2.为使个税红利尽快落实到每一位教职工,请各部门负责人务必通知到本部门所有教职工,并督促提醒及时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于2019年3月28日16:00前填报完毕。
三、相关文件和操作指南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见附件三);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见附件四)。
四、咨询热线
1.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
2.院内咨询电话:3329371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二:“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及注册指引.doc
附件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pdf
附件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pdf
人力资源处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