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处: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个人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6   浏览次数:915

院内各单位: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201911日起将正式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了让全院教职工享受国家减税政策,享受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解读

1.20191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次新个税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增加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支出,具体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纳税人可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切实降低税负,实现精准减税;

2.对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税务部门本着方便纳税人享受扣除和减税的原则,采取纳税人申报就能扣除,预缴缓解就能享受,证明资料自行留存,税务机关事后抽查的税收征管方式,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对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申报进行检查和纠正;

3.纳税人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中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相关要求

1.请各位职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及注册指引请参考附件二;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下载二维码:


2.为使个税红利尽快落实到每一位教职工,请各部门负责人务必通知到本部门所有教职工,并督促提醒及时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于201932816:00前填报完毕。

三、相关文件和操作指南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见附件三);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见附件四)。

四、咨询热线

1.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

2.院内咨询电话:3329371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二:“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及注册指引.doc

附件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pdf

附件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pdf

人力资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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