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关于使用个人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08-08-11   浏览次数:936

关于使用个人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情况说明


一、政策依据
    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贷款每满一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贷款已还完的不能提取。

二、提供资料
1、提供银行借款合同;
2、提供银行贷款凭证(借据);
3、提供个人贷款余额表(贷款银行提供);
4、提供银行还款存折;
5、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第二家属区)或房产证;
6、提供购房发票或收据(第二家属区购房者提供收据复印件);
7、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若夫妻双方同时提取,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及夫妻关系有效证件(结婚证或户口簿)。
以上所有证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看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8、填写支取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格中除金额部分不需填写外,其他内容均需填写齐全(表格在财务处计财科填写领取)。

    以上资料提供齐全后,可以由财务处批量办理,也可以由职工本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胜利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南角中国建设银行三楼。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2087600
        

 

                            财务处
                                200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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