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组织机构
发布时间:2020-01-07   浏览次数:656

一.校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兼顾实际工作需要和不同学科门类的发展要求,由当然委员和推选委员组成,且委员人数为单数。当然委员候选人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推选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校长聘任。

二.校学术道德与伦理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三.校学术道德与伦理委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当然委员原则上应具备正高级职称,推选委员必须具备正高级职称;

(三)在本学科或者工作领城内具有良好的声誉;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道德与伦理方面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委员职责。

四.校学术道德与伦理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因退休、工作单位变动、职位变化等原因而出现委员空缺的,当然委员依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推选委员按照相关程序增补。

五.校学术道德与伦理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六.各学院分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术道德与伦理建设工作,并具体承担校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委托开展的涉及本单位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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