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发布时间:2017-02-27   浏览次数:1886

一、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制订和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受理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二、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各学科知名专家、学者(由相关学院推荐)和监察处长、科研处长组成,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同时受理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事宜。办公室成员包括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研究生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法学专家等。

各学院分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并具体承担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托开展的涉及本单位人员学术失范行为的问询和调查。

三、对学术失范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举报。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可直接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或被举报人所在学科所属的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在受理过程中,有责任为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保密,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其各项权益

对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的学术失范行为,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为维护学校声誉,应主动和相关媒体联系,积极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的公共传媒上公布。

四、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立即通知被举报人所在学科所属的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接到通知或举报后应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必要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开展正式调查。查询报告和调查结论须上报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五、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对学术失范行为开展正式调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科所属的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组长由该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单位负责人)担任,调查组应至少包括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成员各1人。调查组须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六、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

七、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八、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理决定;对于情节严重者,处理决定在全校通报,并归入本人学术档案;处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九、被举报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十、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的情况,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和媒体发表评论。

十一、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或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如未按要求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1、是失范行为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次失范行为有利害关系;

3、与本次失范行为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对失范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回避,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次失范行为的处理工作。

十二、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应列入学术失范行为的范畴。受举报但经调查核实确认无学术失范行为者,要在相应范围内予以澄清,恢复其名誉。

任何人不得在学术道德与行为问题上对他人恶意诬告、中伤诽谤,散布不实言论、信息;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举报属于上述情形的,参照本规范第十一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十三、对有学术失范行为者,学校将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并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处分。

2、对有学术失范行为的教职员工,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停招研究生;撤销通过该学术失范行为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行政处分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用。

3、对有学术失范行为的在册学生,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撤销通过该学术失范行为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等。

4对有学术失范行为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中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内容摘自《河南师范大学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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