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字〔2018〕139号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直各单位:
《河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
河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
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行为,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和《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总第2855期)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在职干部、已不担任领导职务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和退(离)休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兼职,是指领导干部在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以及在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兼职工作的行为。
在职和已不担任领导职务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基金会的领导职务,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退(离)休的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常务理事、理事和名誉职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不损害学校知识产权、学术、技术和经济利益等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兼职工作。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正常履职,且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 兼职审批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必须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促进专业学科建设、有利于推动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在社会组织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七条 领导干部兼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须是在国家、地区、部门或行业内发挥积极作用,在所属领域有一定影响,并经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机构。
第八条 校级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
在职的校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数量不超过3个;已不担任校级领导职务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校级干部,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退休的校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数量不超过1个。
校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实行届期制的兼职时间不得超过2届,未实行届期制的兼职时间不得超过10年;在社会团体兼职不得兼任法人代表;退休校级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校级领导干部(包括在职的、已不担任校级领导职务但未办理退休手续和已退休的校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审批程序:拟兼职的校级干部在社团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15天,将兼职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见附件1)送交至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提请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向省委高校工委呈送请示,经分管省领导审批后,呈送至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确因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等工作需要,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可进行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数量不超过5个;退休的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数量不超过1个。
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实行届期制的兼职时间不得超过2届,未实行届期制的兼职时间不得超过10年;在社会团体兼职原则上不得兼任法人代表;退休处级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审批程序:拟兼职的处级领导干部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表》(见附件2),经所在单位和基层党组织同意,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报请校党委常委会进行审批。审批手续办结后,党委组织部将校党委常委会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层党组织,并及时将《河南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表》备案。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十条 兼职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领导干部,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进行兼职。
第十一条 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违规兼职或兼职期间违规领取报酬和配备车辆、办公室的处级领导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科级干部在社会兼职审批管理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河南师范大学校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审批备案需提交材料及注意事项
2.河南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表
附件1
河南师范大学校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审批备案
需提交材料及注意事项
1.提交个人社团兼职书面申请,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及以下信息:
(1)社团兼职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注明是否属于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
(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社团兼职时的党政职务),兼职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
(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
(4)领导干部所在兼职数量、兼职届数、兼职时间、兼职年龄等方面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兼职时间是否取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提供有关附件:
(1)《干部任免审批表》(组织部提供);
(2)社团邀请函(社团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
(3)校党委同意干部兼职的复函(组织部提供);
(4)社团现任领导干部名单;
(5)民政部门出具的社团是否属于行业协会商会的证明材料;
(6)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同意社团筹备的证明材料;
(7)社团章程;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注意事项:
(1)干部拟在省外社团兼职的,不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社团是否属于行业协会商会的证明材料、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同意社团筹备的证明材料、社团章程3项材料,但需对社会是否属于行业协会商会作出说明。
(2)以上材料均一式3份。
河南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照片 | |
工作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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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兼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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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兼职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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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单位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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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酬 |
| 取酬金额(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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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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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意 见 |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基层党委(党总支) 意 见 |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分 管 校 领 导 意 见 |
分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校 党 委 意 见 |
(党委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