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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者:姜文杰发布时间:2021-03-25浏览次数:7313

河南师范大学

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师大教〔2019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门类较为齐全的综合优势,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就业、择业及转换职业的竞争能力,培养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根据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双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学位〔2010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的通知》(教研〔20161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业任务的同时,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审核同意,跨学科门类修读第二个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河南师范大学授予学位标准,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如果申请修读另一专业,且该专业与主修专业属同一学科门类,视为申请攻读“辅修专业”。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三条 申请开设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原则上应是校级及其以上特色专业,办学基础好,生源充足,社会影响和人才需求大,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

第四条 申请开设双学位和辅修专业教师队伍数量充足,学术造诣深,教学水平高,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人数在15人以上。

第五条 申请开设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在3万册以上,实验室数量及仪器设备能同时满足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生的教学需要,实习基地数量充足,实践教学条件好。

第三章   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

第六条 培养方案

1.双学位专业课程设置应以主修专业为依托,符合该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涵盖该专业所有主干课程,开设15门左右课程,并设置实践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总学分不少于60学分。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要求与相应本科专业基本一致,学分不低于12学分。辅修专业,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2.双学位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须经本专业专家论证、学院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审定,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教学要求

1.双学位和辅修专业采取单独组班、集中授课的方式组织教学,原则上每个班级的人数在30-120人,30人以下不开班。

2.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为4年的本科生,应在主修专业最长年限内完成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学习。

3.开设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院要选派优秀教师担任教学工作,保证教学条件,完成每个教学环节,与本学院学生同等对待,严格教学管理与考核,保证教学质量。

4.教学组织由开办学院负责,上课时间安排在星期六、日或晚上。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与考核。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课程及学分应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不得减少课程修读门数,不得降低学分修读标准。双学位和辅修专业教学班课程表应报教务处备案。

5.学生选定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课程后,应按时上课并完成作业,按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无故缺课达该课程总学时的1/3或未完成该课程要求的实践环节者,取消考试资格,必须重修。

6.学生在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过程中,如果主修专业课程所得学分低于该专业有关规定,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应给予警示,并建议其终止修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习。

7.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与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有相同课程,且主修专业课程的学分数和教学内容的要求相当或高于双学位教育专业的相应课程要求,学生可以提出申请免修,并将该课程成绩作为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相应课程成绩;但免修的课程不能超过6学分,且双学位和辅修专业要求的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能替代。

8.开设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院应妥善安排学生的校外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如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校外实践教学安排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其主修专业学院应向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出具书面证明),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校外实践教学时间另行安排。

9.学生可以提前或延后修读若干课程,但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10.所有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课程都必须接受教学质量评价,具体办法参照学校课程教学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修读资格和选拔程序

第八条 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启动学生修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申报、选拔、审批工作,第三学期开展双学位和辅修专业教学工作。其它学期不办理申报、选拔、审批工作。

第九条 修读资格

1.河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身体健康,学有余力,主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没有不及格记录,同时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学习。

2.按时缴纳主修专业和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学费。

3.学生只能修读一个双学位或辅修专业。

4.符合各专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选拔程序

1.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教务处向全校学生公布当年计划开设的双学位专业(含辅修专业)。

2.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含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在教务管理系统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同时填写《河南师范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申请表》,交至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学院对学生学习资格进行审核、签字后,将申请表及学院汇总表交教务处。

3.教务处复查,择优确定获得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学习资格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布。

4.学生凭财务处出具的交费收据到开设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院办理登记注册,学校从第三学期起按教学计划安排课程学习。逾期不缴纳学费者作放弃资格处理。

第五章   学籍和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籍管理

1.参加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不变更主修专业学籍,学生的行政管理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2.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由开办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学院主要负责落实上课教师、课程编排、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安排、课程考试、成绩统计登录和档案管理等;教务处负责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审批、培养方案审定、协助预订教材、教学质量监控、毕业资格的审定和证书印制发放等。

3.开设学院要建立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学生学籍档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安排专人负责学籍与成绩管理,就学生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沟通,并将需要进行学籍处理的学生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修读资格:

1.参加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学习后,一学年内主修专业取得的学分不足30学分者(特殊情况除外);

2.一学年内双学位和辅修专业课程重修学分达到10学分者;

3.逾期不缴纳主修专业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4.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且经学院、教务处同意者。

第十三条 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学生学籍不得无故取消,因特殊情况需终止学习者,须填写《河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学籍异动申请表》,报开设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成绩管理

1.双学位和辅修专业所有课程考试要求和成绩管理与主修专业相同。学生成绩由开设学院和教务处共同管理,记入“河南师范大学双学位和辅修专业成绩单”。

2.成绩考核应严格按培养方案实施,每学期开设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在该学期期末考试前1周内结束。

3.课程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课程学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4.对于修业完毕的学生,开设学院应及时制作成绩总表一式五份报教务处(教务处、档案馆、学生所在学院、学生个人档案及学生本人各存一份);中途终止学习的学生,其成绩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分转化

1.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但中途退出或未获得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所取得的相应学分可经本人申请,开设学院核实签字后,交教务处转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2.双学位学分符合跨校学分互认条件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毕业及学位授予和证书发放

1.双学位专业的毕业证、学位证单独颁发,并与主修专业分别编号,且注明“辅修”字样。

2.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基础上,修完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课程的全部学分,颁发“河南师范大学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3.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基础上,并完成学位论文(设计)等环节学习,达到双学位授予条件,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颁发“河南师范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

4.修读辅修专业学生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50分及以上,只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如学位论文(设计)未通过按修读辅修专业对待。

5.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和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都不得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和辅修专业毕业证书。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但未修满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不再延长修读年限。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费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不高于同名主修专业。其学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与主修专业收取的学费采取相同的管理模式,并根据收费标准和实际修读人数进行分配,具体办法按《河南师范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费按学分收取,标准为文科类专业55/学分,理科类专业60/学分,艺术类专业95/学分。

第十九条 收费办法。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预存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费于学校发放的银联卡内,由财务处扣取学费。

第二十条 退费办法。参加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因特殊原因需申请退学的,在每学期的开课第三周前(不含第三周)提出退学申请,退还未修学分学费;第三周及之后申请退出学习的不再退还学费。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对开设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院及专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办学、降低教学质量等违规办学行为提出警告直至撤销举办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双学位和辅修专业所需经费、教学补贴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核拨。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发布的《河南师范大学第二专业与双学位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字〔2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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