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章程

校友会章程

河南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河南师范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 HENNUAA)。

第二条本会是由河南师范大学校友及各地合法校友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所称校友包括:

(一)曾在河南师范大学及其前身新乡师范学院(包括附属单位)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等;

(二)曾在河南师范大学及其前身新乡师范学院(包括附属单位)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四)河南师范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河南师范大学董事会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董事等;

(五)不在上述范围,但与河南师范大学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本人自愿加入,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校友义务,经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备案,可吸收为河南师范大学名誉校友,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校友彼此之间的联系和情谊,服务广大校友、服务母校发展、服务社会发展;弘扬河南师范大学的优良传统,共同为母校的建设发展、为河南经济繁荣、教育振兴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会址设在河南省新乡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河南师范大学校友。促进校友组织建设,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增强母校凝聚力,扩大母校社会影响;

(二)发挥海内外校友的资源优势和广泛影响,共同探索人才引进、科技创新和筹措办学资金等。为母校的发展作贡献,为河南的经济建设作贡献;

(三)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四)编印《河南师范大学校友通讯》,交流信息,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分会动态;

(五)协同各地校友会配合母校作好招生宣传工作,动员推荐优秀学生报考河南师范大学;协同各地校友会配合母校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鼓励举办校友专场招聘会;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河南师范大学校友;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本会接受团体会员。各地合法校友组织经本会认可,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均可以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凡承认本会章程并且自愿参加的河南师范大学校友,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支持本会与母校的发展;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协助本会筹集校友资金;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并为河南师范大学《校友通讯》组稿、撰稿。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外代表本会;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事务,推荐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理事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可以连任,并可在每届任期内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当调整和增补。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人数较多时,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且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六)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本会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三十条 各地视校友情况可设立校友会,各地校友会的成立,应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地校友会的成立和换届选举,应向学校校友会申报、备案。

第三十二条各地校友会接受学校校友会的指导,但双方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校友捐赠;

(三)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由学校财务处代管,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 2013 年9月23日河南师范大学校友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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