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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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校研字〔20151

2015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建设良好学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河南师范大学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等文件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研究生学位论文包括所有在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以下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二章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学位论文应按照《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撰写。此外还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所有引用材料和证据,包括经作者概括和改写的间接引文,都必须标明出处;所有原始数据均要标注来源出处及采集方式;

(二)文中所附图表、公式根据需要有适当的标注;

(三)引文出处直接、可靠;一般不使用转述资料;个别情况如需转述,必须如实标明,不能把转述的原始出处窃为己注;

(四)直接引文不能长篇大段,连篇累牍。除对古代文本或翻译硕士论文的翻译文本作翻译、校勘和注释的论文外,直接引文一般不得超过论文总篇幅的10%

(五)引用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分析和评论,应避免没有评述和解释的引文;

(六)核心学术概念要明确、严谨、有效,原则上只能来自相关学科或交叉学科内公认的学术论著对概念的阐释;

(七)应当用规范的汉语学术术语和风格撰写(外语类专业须使用外国语撰写的论文除外)。重要的翻译概念要标明外文原文,不常见的自行翻译的外来术语要加以解释;

(八)除了学科和交叉学科惯用缩略语外,文中缩略语必须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全称;全文缩略语如需汇集,用单独列表形式排出,列在论文前置部分;

(九)论文结构完整,各部分有内在联系;

(十)参考文献应详尽,包括本论文引用、依据的文献,且符合国标要求。

第三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界定

第六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主要包括:

1.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

2.改变成果类型或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完成的成果;

3.窃取他人的学术观点作为学位论文的核心或主要观点;或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学位论文的主要或实质内容;

4.大量复制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内容而不说明其来源。

(四)伪造数据。包括伪造或篡改调查数据、实验数据、实验材料、实验结果或研究成果;伪造文献资料、注释等。

(五)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四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向社会公布,并在处理结束30天内,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做出暂停招生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的处理。同时,学校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学院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次给予学院通报批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招生,直至取消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并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由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受理,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处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研究生学院学位办,负责受理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及其他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事宜,同时配合学术道德委员会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及其他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的调查。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研究生学院相关副院长及学位办工作人员组成。

各学院分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并具体承担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托开展的涉及本单位人员学术失范行为的问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举报。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可直接向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处理办公室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在受理过程中,有责任为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保密,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其各项权益。

第十五条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处理办公室接到举报或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涉嫌学位论文作假:

1.论文评阅专家怀疑或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

2.答辩委员会怀疑或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

3.学校或上级机关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4.经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检测,发现文字复制比例在排除自引率(即引述作者自己发表的文章所占比例)之后达50%以上(含50%)。

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处理办公室在接到举报或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后,应立即通知被举报人所在学科所属的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并应当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开展正式调查。查询报告和调查结论由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处理办公室转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十六条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开展正式调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科所属的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组长由该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单位负责人)担任,调查组应至少包括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和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处理办公室成员各1人。调查组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七条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处理办公室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

第十八条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对于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的下列处理建议,在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前还需提交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1.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

2.暂停指导教师招生或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建议,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理决定;对于情节严重的,处理决定在全校通报,并归入本人学术档案;处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二十条被举报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的情况,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和媒体发表评论。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或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如未按要求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1.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有利害关系;

3.与本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回避,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次作假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应列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范畴。受举报但经调查核实确认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者,要在相应范围内予以澄清,恢复其名誉。

任何人不得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问题上对他人恶意诬告、中伤诽谤,散布不实言论、信息;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举报属于上述情形的,参照本细则第十八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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