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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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监事,监事人数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基金会宗旨,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监事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监事不得由理事、秘书长、基金会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兼任;

(六)监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报酬。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职权、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秘书处开展业务情况,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提出罢免或者解聘的建议;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基金会异常活动情况;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可以对理事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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